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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以法律的形式走进百姓生活(图)

2008年05月19日 15:26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2008年5月12日,据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和某网站联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98.4%的人认同“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应有的权利”,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是“官员财产情况”。据悉,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的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图为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物。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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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法学界称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专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法规。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付诸实施后,人们面对已经到来的“信息公开时代”,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立法层面,是否已真正做好了应有的准备?我们的社会管理将如何完成向“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的观念转变?
    ——编辑手记

  任何一位普通公民,如果想到政府机关了解与其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哪怕是以往认为的“内部机密”,只要没有逾越法定限制,政府机关都必须提供,否则他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公开其需要获得的信息。

  昔日,有诸多的公民在这方面进行过并不成功的尝试,如今这一行为已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这一深刻的变迁,正是缘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7.8级强烈地震。十几分钟后,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就地震发生的地区、震级和国家抢救措施迅速通过媒体发布各种信息。数天来,灾区情况和各方营救进展不断在各媒体滚动播出,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我国首次遇到的特大灾害,其信息公开程度和速度使赈灾有序、民众安定。

  公开透明的进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正式实施,走过了十年历程。

  十年的立法过程,同步伴随着政府管理社会模式的变革,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中国社会信息公开的民主进程。

  2002年11月,广州市率先出台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上海、深圳、杭州、重庆等地政府以及一些中央部委纷纷推出了相关的法规、规章。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前夕的统计,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3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规定,其中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

  2006年1月1日,已试运行三个月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当日,中国政府网在全球网站中的排名猛升至第二位。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通过网络这一特殊通道,公民走进了原来相对封闭的政府信息库,实践着知情、参与、监督等公民权利。

  在国务院部委改革前,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公安部、卫生部、教育部等与公众利益极为密切的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这一制度平台使政府信息开始成为开放的公共产品,一些政府对传媒、公众的态度也由回避转向沟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周汉华回忆说,“更深刻的变迁在于政府对信息公开的观念转变。1998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个很敏感的词语,当时成立的课题组只能叫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课题组。但时至今天,信息公开已成为各级政府关注民生的流行语。”

  政府信息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的转折,突出体现在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近年,每当禽流感疫情、药品中毒、食品安全等危机发生,有关政府都会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等各种渠道不间断地公布事实真相和事态进展,并向公众提供安全防范等信息。当一些地区发生自然灾害,管理部门通过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这种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面对危机更加理性和沉着。

  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形态,政府在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毫无疑问,近年来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作出了各种努力,收到了应有的管理效果。但与此同时,一些地区或领域无视公民渴望得到更多政府信息需求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

  2006年5月,解放日报记者马骋提起一起特别诉讼。他曾多次到上海市规划局采访,要求了解一些与其报道内容和民生相关的规划信息,但规划部门却屡屡拒绝。为此,马聘将规划局诉至法庭要求其公开相关信息,各界将此案称之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第一案”。

  2007年1月,郑州市规划局也因拒绝公开相关信息引发了诉讼。该规划局批准当地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造成公众出行不便,并引发部分市民对此举“规划违法”的质疑。市民任国胜多次到规划局查询相关规划许可文件,均被以“档案不对个人”为由拒绝,任国胜最终走上法庭,主张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

  2007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向当时的交通部发出公开信,要求交通部公开每年的养路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这一行为使公众意见颇多的养路费有了新的思考点,并触及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层。

  前几年,广东人大代表要求政府要将政府花费以“玻璃钱柜”、“透明预算”的方式公开的呼声,同样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究其本质乃是主张纳税人的知情权。

  今年上海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追问上海私车车牌拍卖收入的去向。此前,上海私车车牌拍卖已实施多年,北京消费者购买机动车,一副车牌100多元,而上海同样情况消费者却要花上数万元,人们将其称为“世界上最贵的铁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守国家秘密当然是维护国家利益之必需,政府信息的“公开”和“保密”的确存在某种内在的冲突,事实上这也是条例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一些人疑虑,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是否会以保密为由,将理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秘密”为由,“合法”地压缩公民知情权?

  上海、郑州两地公民状告当地规划局的两起讼诉,规划局给出的理由就是“规划信息属于秘密”。

  某市公民曾在一年内向当地规划局提出了700多件信息公开申请,结果四分之三以“秘密”为由予以否决。

  时下各地房价节节攀升,已演变成影响民生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不断有公民或公益组织要求公开房地产成本,但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却往往以“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环保领域,在不少污染严重的地区,受害民众、环保组织要求公开污染信息的呼声十分强烈,但一些部门机关往往以“秘密”为由予以阻拦。

  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政府官员财产情况是否属于不能公开的个人隐私?尽管社会普遍认为,掌握公权的官员理应公开财产,接受监督。但“个人隐私”之说却在一些地区大有市场,呼吁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法等“阳光法案”迟迟“难产”,许多官员本应接受监督的方面却是信息公开的“盲区”。

  有学者认为:如果我们的一些部门仍然以“强调保密”的旧理念而不是“尽量公开”的新思维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就难免撞上重重“壁垒”,一些官员也会借此找到拒绝信息公开的所谓“法律依据”。

  尽管中央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便推行政务公开等改革措施,但由于信息公开立法长期缺席,并不能从根本上撬动“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例外”的旧体制和传统观念。

  与上述情形相比,在一些地区知情权的公民意识还处于萌芽状态。诸如气象预报、高考成绩等等,原本都是有关部门应当无偿公开的信息,却往往通过声讯台等渠道收费获取,有多少人意识到这是不当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敛财行为,又有多少人会认真计较这类“小事”。

  上述这一切,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将成为过去,因为法律已将信息公开由政府的单方“公布”变成了公民权利。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

  周汉华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后,给中国社会带来的震撼是空前的。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须参照该条例执行。

  周汉华认为,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而不再是一种恩赐。许多政府官员初读《条例》后认为,“这将是改变以前工作思路和方法的一场革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跨越了政府办事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它显示了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勇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起实施,5月4日是《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民朱福祥等人便依据条例,询问北京市海淀区土地征迁方面的信息。朱福祥介绍说,工作人员受理了这一申请并给予了朱福祥等人一份回执,表示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据朱福祥介绍,他准备了7个申请,都是围绕土地开发利用问题,“这些申请我们陆续要向国土资源部、北京市建委、海淀区政府提出,我们要运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查土地拆迁问题。”

  无独有偶,当天另一位北京市民陈育华也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提供养犬管理费用的详细支出情况。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办法》,每只犬需缴纳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管理费。北京大约有70万只狗,每年养犬管理费达2.1亿元。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表示,《条例》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定比较弹性,在条例实施初期,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现在政府官员最需要的是转变观念,以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需要。

  法律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仅仅是第一步,紧随其后的是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才有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在较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广州、上海等地,每逢政府出台事关市民利益的公共决策,从世博会选址、磁悬浮铁路路线规划这样的“大事”,再到小区里要不要增加一个超市之类的“小事”,市民们都会通过网络、热线、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可以预期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在开启一个“信息公开时代”的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机关也不断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政府转型。我们的社会管理模式和观念也将向“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发生变革。(阿计)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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