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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特殊党费"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05月31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款,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据了解,“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依法启动了对灾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税收及其他共计9项。此外,针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灾区的捐赠,也采取了税前扣除的做法。(记者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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