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朗·斯通大放厥词,妄称汶川地震是“报应”,并称这是一件“有趣”的事。她的这番言论,必然招致所有中国人和华人的强烈愤慨,一时谴责之声纷起,各种抵制行动也在酝酿之中。
没想到就在这时,居然还有人扮出一副“理性”的面孔,主张“宽容”,并煞有介事地宣称“抨击莎朗·斯通固然没错,但宽容甚至继续聆听她的声音则更为不易。”
面对恶毒的诅咒、攻击,宽容当然更难,因为反击基于人性,宽容才是作态。修炼到唾面自干的宽容境界,非正常人可以做到,更不能要求一国人都做到。要求中国人宽容莎朗·斯通的理由,核心还是那个老词儿——言论自由:
“莎朗·斯通的话不过是个人言论,并不代表一国政府或任何组织。如果我们对言论自由有所追求,不得不承认,表达个人看法是她的合法权利。这就意味着,即便她所说的话很难听、很伤人甚至很缺德,也有必要维护而非剥夺她的这种权利。如果只允许‘正确的言说’,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言说自由。”
每当这种论调出来,总是令中国人为难。对言论自由,中国人有着热切的愿望。但为了维护别人的言论自由,就要自己闭嘴,却很让许多中国人不满和困惑——别人有诅咒我的自由,我为什么没有反诅咒的自由?为了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我们就得自觉放弃自己的言论自由?其实这不仅是中国人面对莎朗·斯通时的困惑,甚至成为言论自由本身面对的悖论和困惑。
而我以为,我们是时候走出这样的悖论和困惑——在中国人民与莎朗·斯通之间,或其他任何个人与个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根本就没有言论自由这回事!
以我的理解,对言论自由的追求,目的仅限于约束行政、法律等公权力对个人言论权力的侵害和剥夺。离开行政、法律的强制,言论便无约束;无约束便无所谓自由,因此,没有公权力的介入,自然也无所谓言论自由。
以莎朗·斯通与中国人的言语冲突为例:莎朗·斯通大放厥词,这是她的自由;中国人气不过,反过来骂她,这是中国人的自由。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的权利受到限制,没有谁失去了言论自由。即使中国人民的反击算是一种压力,莎朗·斯通也完全有选择的自由,扛不住道歉是她的自由,死扛着不道歉,还是她的自由。只要中国人不入禀法院,其对莎朗·斯通的所有反击,都只是双方的“自由搏击”。即使中国人入禀法院,在法院对莎朗·斯通的言论做出限制之前,她的言论自由依然没有受到任何侵犯和限制。因为法院的判决,也是基于法律对言论自由边界的界定——任何国家的法律里,都有这样的界定——同样不会侵犯到她老人家的“合法权力”。
行政等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侵害确实严重存在,但与此事无关,与此类事无关。
需要担心的,是所谓“多数人暴政”对少数人言论自由的侵犯。舆论暴力确实会以一种“拟公权力”的方式,对部分人的言论自由构成伤害,这也是互联网时代精英分子最恐怖的梦魇之一。但这件事远没有深奥到这种程度,中国人对莎朗·斯通的反击,既不是“多数人暴政”,也无涉舆论暴力,而是一群人被辱骂后的正常反应。如果连这样的反应也要在言论自由的名义下受到限制,那言论自由就堕落成了恶人的护身符。(张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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