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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制订“志愿服务法”成当务之急

2008年06月02日 07:5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国家,抗震救灾以及其他各项救灾重建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长远的组织规划。因此,未来若干年救灾重建还需要规范志愿者服务。

  在汶川地震抗震救灾队伍中,300万志愿者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救援重建力量,他们的热情和爱心在救灾阶段发挥了很大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赞誉。但是在这次突发性的巨大地震灾难面前,由于我国志愿服务法等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部分志愿者的行为某种程度上呈现自发、分散和无序的状态。据此,制订“志愿服务法”成当务之急。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国家,未来若干年救灾重建还需要规范志愿者服务。因此,抗震救灾以及其他各项救灾重建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长远的组织规划。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规范志愿服务,使志愿服务在今后的抗震救灾及各项事业中有组织、有秩序、有效率。

  从立法的法律依据来看,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从而为志愿服务立法提供了直接依据。而截至2007年,全国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了志愿服务条例,这也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了基础。再从立法的实践基础来看,1993年团中央就启动实施青年志愿者行动,2002年12月,我国还组织召开志愿服务国际会议,发表了志愿服务国际会议北京宣言。

  目前,无论是立法依据还是全国的实践情况都表明,制订“志愿服务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从制订“志愿服务法”所应包含的内容来看,笔者认为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范围、社会支持、经费来源、表彰奖励、法律责任等,其中的核心内容是志愿者、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及志愿者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纠纷解决机制。

  在这方面,国外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借鉴。例如捷克共和国2002年制定的《志愿服务法(修正案)》规定,志愿者应当提交三个月内出具的治安证明和健康证明。当长期志愿服务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20小时时,为志愿者支付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

  以汶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为契机,尽快制订“志愿服务法”,以法律形式规定我国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的权利和义务,无疑将使这项高尚事业在促进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李袁婕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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