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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地震造成失踪人口数量较多甄别难度较大

2008年06月26日 19: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记者 张希敏)今天,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就汶川地震死亡、失踪人数统计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说,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踪人口数量较多,甄别认定难度较大。

  针对汶川地震死亡人数是如何统计上报的这一问题,发言人说,根据民政部二00八年五月份修订颁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国家对于死亡人口的认定非常慎重,以发现遗体为准,基层工作人员在填写《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核定后对外发布。

  在回答地震死亡人员数字有时变化快,有时变化慢,是何原因时?该发言人说,近期遇难人数变化不大,这与地震灾害的特点有关。汶川地震灾害的特点是灾害发生后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此后余震和次生、衍生灾害也会造成少量人员死亡。汶川地震灾区位于西南山区,震后初期交通、通讯中断,给救援和核灾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死亡人数等灾情数字是随着救灾工作的深入逐步核定的,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地震发生初期,被发现的遇难人数多,因此统计数字上升较快;后期灾情基本稳定,除清理废墟发现遗体、少数人员因伤重致死外,因灾死亡人数已基本核实,因此统计数字变化较小。

  发言人说,依据民政部颁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失踪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踪人口数量较多,既有本地人口,也有外来人口,认定甄别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非常住人口的认定难度更大。目前,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仍在继续认真核定。

  针对失踪数字何时将被列入死亡总数?该发言人说,失踪人员宣告死亡是依法进行的。依据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失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该发言人说,四川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遇难者最终人数,由中国国务院抗灾救灾总指挥部核定并宣布。(完)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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