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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细化环保处罚 向饮用水源排毒废液可罚50万

2008年06月27日 15: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表评论

  记者从(江西)省环保局获悉,今日(26日)下发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要求江西省各级环保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该《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该《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罚款10~15万元

  新《标准》规定:向江河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江河排放的,处以10~15万元罚款;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库、湖泊、地下水排放的,处以15~25万元罚款。

  向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水体以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上述水体排放的,处以25~40万元罚款。

  向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一级保护区排放的,处以40~50万元罚款。

  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处20~40万元罚款。

  一级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可罚款10万元

  《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有关条款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环保局的新《标准》细化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处以5—10万元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以2~5万元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处200~500元罚款。(今视网—都市消费报卢国平周小秋)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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