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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多此一举的“民警维权办”

2008年07月07日 07:1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这个“民警维权办”虽在编制外,却是依附于警务督察的常设机构。而警务督察的职权所系,无一不指向规范公权,以此保障民权。若赋予警务督察以双重身份,试问这督察之剑该指向何方?

  湖北省公安厅近日发布消息称,为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和公安机关执法权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将设立“维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办公室”,为民警讨说法。(7月6日《楚天金报》)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民警维权办”虽在编制外,却是依附于警务督察的常设机构。报道中说,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暴力袭击或被谩骂、侮辱、诽谤等情况下,可向“维权办”提出申请,警务督察部门将负责为民警维权。如果记者表达无误的话,“警务督察”这个概念将自湖北“民警维权办”始被颠覆。在此之前,公众眼中的“警务督察”还只是管警察的警察,专为公众维权的。

  “警务督察”的设立源于《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这部行政法规。《条例》的第四条详细规定了督察机构的具体职能,包括人民警察“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等共十大类。警务督察的职权所系,无一不指向规范公权,以此保障民权。若赋予警务督察以双重身份,试问这督察之剑该指向何方?

  就算是民警因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而致人身权益受到伤害,警务督察在接到民警申请后及时赶到现场,又能如何为民警维权呢?督察们是继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还是要以暴制暴,打即还手,骂即还口?如果警察对来自民众的人身侵害是可以还手的,那么完全用不着等督察来跟民众动手,当事警察直接还击不就行了?合乎法律的“正当防卫”,只有被侵害人才能行使。如果警察还手与还口本就无法可依,即便到“维权办”申请,督察们也不能动手或动口。而实践中更多的情形是警察粗暴执法,伤害到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这时,公众最便捷的合法投诉管道便是向警务督察投诉———但,这个同时又是“民警维权办”的督察部门还能让公众信任吗?

  笔者注意到,不少评论将湖北此举与最近发生的几起警察受侵害的个案联系起来。若依此逻辑,各地公安部门在“民警维权办”成立之前,理应先挂满“工人维权办”、“农民维权办”、“商人维权办”和“老人维权办”等牌匾。但实际上,警察侵害民众的个案要远远高于警察被民众侵害的例子。

  与背靠强大公权力的警察不同,只能依靠警察的民众若被警察侵犯,很难找到有效的投诉管道。警务督察毕竟是警局内部的监察机构,检察机关对警察的监督通常又以警察涉嫌犯罪为前提条件,法院更是一道“不告不理”的最后救济防线。警民冲突大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中立的警务督察注定无法调和警民关系,维护民警权益,而只会加剧警民关系的割裂。

  不妨看看网上的民意,有多少公众对这个极易成为“民警特权办”的“民警维权办”是支持的。一个维权部门在成立之初就极度缺乏民意,恐难以实现其设立的宗旨。请湖北警方深思。

  □王琳(海南 学者)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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