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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为何难产?

2008年07月21日 04:12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其实,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答复政协委员提案时透露,上海拟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最高补偿可达5万元,目前这一制度已形成初步框架,并已上报市政法委。该市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建立将分三步走:首先由公检法等各个部门自行试点;待积累经验之后再建立统一制度;待条件成熟之后,通过人大立法将这项制度确立下来。(7月20日《东方早报》)

  长期以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可向施害方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施害方没有执行能力, “一声枪响”可令案子终结,但法律的正义却更多地存活于逻辑上的“道义”当中,受害人无法从“公正”中获得被剥夺的补偿———有统计数字说,全国有高达七成的被害人是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

  其实,早在上世纪6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犯罪被害人是被刑事司法遗忘的人”的观点。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时曾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把“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列为一项重要任务。但为什么今天上海高院提出“形成初步框架并报批”的时候网上舆论仍然很兴奋?这也从侧面说明,一年半多了,但各地法院在“研究建立”上步子还是相当慢的。

  笔者认为,这里面存在两个方面的误区:

  其一,当政府承担起法律秩序责任的时候,成本并不是简单的“经济账”上的昂贵,而是“社会账”里的低廉。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与补偿,那些遭受犯罪侵害而不能从加害方得到赔偿的被害人,面临生存危机,要么一次次上访,要么用违法乱纪等手段获得生存,无论哪一种,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政府又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来化解这些因素———这种支出转移是被忽略掉了的;

  其二,建立国家救济制度,并不意味着国家财政将面对一个“无底洞”的拨款投入。纵观国外的经验,比如欧美,甚至日本,支撑救助制度的根本,并不是单纯的国家拨款。通过国家出一点、地方政府支持一点、社会慈善募捐一点等方式,筹备一种救助基金,通过明晰的支付办法,由国家代那些确实拿不出钱的刑事被告人给受害人以应得的补偿,都是切实可行的———这种渠道的开拓思维也被忽略了。

  面对显而易见的司法遗憾,面对每年大量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的受害人,“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问题没有理由继续悠然自得地表现着它的脚步缓缓与前路漫漫。即便上海市现在的“三步走”尝试,如果不从观念上克服忧虑,这个“三步走”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或许,与各部门自行试点成熟之后再到立法层面的推动比起来,从立法层面向下推动实践,会更有效率优势。

  □毕诗成(陕西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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