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规定: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2008年07月22日 10:33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这是记者从司法部今日对外公布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获悉的。
司法部表示,为配合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于2008年7月18日出台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根据新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注重可操作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兼顾各地律师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在总结提炼律师管理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律师法》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总共七章,五十五条。该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变更和终止的程序;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及其协调、协作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授权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进行适当调整。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总共六章,五十二条。该办法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细化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明确了律师执业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
两个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作者:徐盈雁)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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