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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不法之徒挑起事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2008年07月23日 08:18 来源:贵州日报 发表评论

  法律是秩序的前提,文明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的保证。在瓮安“6.28”事件中,少数不法之徒煽动利用李树芬之死,挑起事端,借机扰乱社会、趁火打劫,不仅公然冲击党政公安机关,而且打、砸、抢、烧,肆意妄为,使公共财产损失严重,社会秩序被严重破坏。这是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必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坚决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社会稳定,安居乐业,是人心所向,人心所盼。任何扰乱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必然不得人心。我们正在努力建设“平安贵州”,构建法治社会,绝不允许无法无天的事情发生。打、砸、抢、烧情节严重的,触犯了国家法律,自然要负法律责任。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司法机关正在加强调查取证,依法惩处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这是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之举,是对不法分子的强烈震慑,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维护法律的尊严,需要每一个公民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守法的义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应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唯有那些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纪守法的公民,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在“6·28”事件中,如果旁观者能多一点法律意识,就会对事情的是非多一点清醒的认识。许多人在冲动的情况下,也许会有一些过激和非理性的行为。但是,在法治社会中,我们首先要问问自己,“这样做是不是合法?”要学会通过法律渠道和合法程序,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否则就可能走向自己愿望的反面。当然,政府部门也要努力创造条件让老百姓有合理表达的渠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认认真真对待和解决好群众的每一项合理诉求。

  维护法律的尊严,必须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特别是要让我们的各级公安机关真正成为群众信赖的“保护神”。在群众的眼里,警察是法律的化身,群众遇到了难题,要热情帮助。社会上出现一些伤害群众的邪恶势力,公安机关就要义不容辞的挺身上前。但是,“6·28”事件暴露出我省一些地方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着突出问题。因此,要推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着力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坚持素质强警、人才强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切实增强政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把“打黑除恶”整治行动等进行到底,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使之成为常态,提高群众的安全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向群众证明自己,不仅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坚强力量,而且永远是群众寻求正义的光明使者。(作者: 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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