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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灾后重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行政责任

2008年08月01日 11:28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记者从陕西省教育厅了解到,陕西首批恢复重建学校规划项目117个,其中初中51所,中心小学66所,总建筑面积约84万平方米,总投资约10.5亿元。

  陕西省监察厅日前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行政责任追究出台暂行办法。根据这个办法,陕西省将对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警告至开除处分。

  暂行办法规定,涉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不部署、责任不落实、检查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问题调查进行阻碍、干扰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项目主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擅自开工建设,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对恢复重建项目、工程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工程竣工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项目主管单位对尚未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未按照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设防要求进行性能鉴定,擅自加固、改造,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等。

  暂行办法还规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在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警告至撤职处分。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救灾、防灾减灾的要求、标准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职责任,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等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分管领导和有关负责人记过至开除处分。建筑施工、监理单位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施工标准,致使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予相关责任人记过至撤职处分。

  本辖区连续发生多起因工程质量导致的较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连续发生2起以上因工程质量导致的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对分管工程建设的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主要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暂行办法要求严肃查处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建立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系统,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许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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