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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分违法档次

2008年08月05日 15:34 来源:福建日报 发表评论

  细分违法档次 确保公平公正

  记者4日从福建省交通厅了解到,我省日前制定印发了《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制度》(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以限制交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浮动空间,推进规范化、标准

  化执法。该配套制度已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项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也有了分级制度。

  据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的浮动空间,由于执法人员的自身经验、素质以及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判断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在行政处罚中难免会出现“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自由裁量权基准》包括10大类,分别是福建省公路路政、公路稽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地方海事、航政管理、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福建省公路路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在这10大类基准及配套制度中,每一种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原则上统一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档次,每个档次的处罚原则上明确为一个具体的处罚数额或处理方式,确保行政处罚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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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处罚行为的分级规定

  《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了中途停站拉客、使用欺骗手段招客甩客、高速公路上甩客、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机动车漏油污染公路、欠缴公路规费等处罚的上限和下限,并对中间的分级有了较为细致的划分。

  -客运班车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或在高速公路非服务区随意上下客的,或一个月内违法超过三次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5个档次,其中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属“轻微”档次,不予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并中途甩客的,最高处3000元的罚款。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属“一般”档次,处1000元的罚款;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并中途甩客的,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高速公路上甩客的,最高处3000元的罚款。

  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属“轻微”档次,不予处罚;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或将旅客移交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元的罚款。

  未取得旅客同意,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属“一般”档次,处1000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且减低了车辆档次,属“较重”档次,处2000元的罚款;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给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运输的,造成一定后果的,属“严重”档次,处2500元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最多处予30000元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高速公路的违法行为,超限在1吨以下的属于“轻微”档次,免予处罚;超限运输造成公路路产实际损坏,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或者对抗检查,暴力抗法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严重损失的,同样属于“特别严重”档次,处30000元罚款。

  - 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或机械故障漏油污染公路的属于“轻微”档次,不予处罚;污染公路造成路面损坏严重影响安全或造成交通事故的,使用暴力阻碍路政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都属“特别严重”档次,处5000元的罚款。

  -欠缴公路规费2个月以内的非路检查获的本省籍车辆或欠缴公路规费1个月,在路检中查获的,属于“轻微”档次,不予处罚;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等行为拒不缴纳公路规费的,属“特别严重”档次,处3倍罚款。(记者 朱榕 通讯员 沈交通)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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