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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答记者问(2)

2008年08月11日 19:2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问:关于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公共机构用能的实际情况和特点,条例从七个方面规定了公共机构节能的具体措施:

  一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和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二是,规定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并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上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三是,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四是,规定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五是,规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六是,规定了公共机构办公设备、空调、电梯、照明等用能系统和设备以及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的节能运行规范。

  七是,规定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

  问:如何保障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得以落实?

  答:保障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因此,条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内容。特别是,为增强监督检查的实效,条例规定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考虑到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有的公共机构本身还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建立节能管理规章制度、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等,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予以通报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非经济性处理措施,并将这些措施与监督检查的内容一起作为监督与保障措施作了规定,没有设“法律责任”一章。同时,条例对公共机构违反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衔接性规定。(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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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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