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定:破坏生态类严重刑事罪案将专人专办
2008年08月14日 10:14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对破坏生态类严重刑事罪案专人专办
贵州出台《意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近日,贵州省检察院出台《关于发挥职能作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该省检察机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十一条。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增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切实加大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力度,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主动献计献策。
《意见》还明确规定,建立对破坏生态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专人专办机制;严肃查办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探索保护环境资源公益诉讼。
贵阳市的红枫湖和百花湖是该市300多万人口的饮用水源地。近年来,由于周边厂矿随意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导致两湖水质不断恶化,当地群众反映强烈。贵阳市两级检察机关在深入调查后查明,贵州省清镇市环保局原局长杨贵斌违反相关规定,对清镇市辖区内多家企业的排污费实行协商收费。13家排污企业应当缴纳2004年至2006年排污费的总金额为5704万余元,而实际仅缴纳1129万余元。经清镇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杨贵斌有期徒刑三年。(记者 周以明)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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