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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解读:国家工作人员隐瞒海外存款可定罪

2008年08月27日 08:06 来源:中央电视台《新闻1+1》 发表评论

  《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前审议,严惩贪污贿赂成为修法重要目标。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扩大斡旋社会罪主体,能否为反腐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最高获刑10年;保护公民权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社会热点列入草案,能否弥补法律漏洞?

  关注《刑法》修正热门条款,《新闻1+1》正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新闻1+1》。

  《刑法》一向是被当作惩治犯罪的利剑,俗话说宝剑锋从磨砺出,那么昨天《刑法》迎来了第七次修订,这次修订对于《刑法》这把宝剑来说是使用者使用的更顺手、更方便,还是说使得这把宝剑的锋芒更加地锋利,今天我们特别请到北京师范大学的卢建平教授为我们做解答。

  首先我们还是来看一下有关反腐败的几条修正。

  (播放短片)

  解说:

  昨天,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在京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到了十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定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贪官,惩治腐败,而且也收到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逐渐显露出了它的局限性,因此一度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有人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偏轻,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几百上千万元,若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这个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若装糊涂死活想不起来就是来源不明,最高刑罚则是蹲五年牢房,孰轻孰重,一望即知。

  2001年,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其中社会金200多万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达到1800多万元,最终,肖、胡二人一个死缓,一个无期。2003年,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由于300万元来路不明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难怪有媒体指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许多贪官的护身符。“两会”上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建议加重处罚。昨天,《刑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很多人认为刑法力度的加大将增加对贪官的威慑力。但也有评论认为,这一刑法有悖于无罪推定这一现代法制的基本理念,因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如果严格遵循这样的理念,那么来源不明的财产即使再多,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围绕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孰是孰非,国际上的通行惯例是怎样的呢?

  此外,在昨天讨论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退休高官利用其职权受贿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些新举措能否使反腐败取得新的突破呢?

  主持人:

  好,接下来我们就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首先您给我们解释一个概念,就是从1997年《刑法》以来,这是第七次修订了,这样的一个频率是正常的吗?

  卢建平(特邀观察员):

  我认为是正常的,从我们国家1979年《刑法》颁布,到1997年大修,我们说全面的修订差不多中间有大大小小23次的修改,那么从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到现在11年过去了,我们现在只有七次修订,当然可能还要加一些立法解释,或者说“两高”的司法解释,那么人大常委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1999年是第一次,2001年两次、2002年一次,2005年、2006年,今年是第七次。

  主持人:

  这是适应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还是说引领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

  卢建平:

  在我看来可能适应的成分更多一些,当然也有引领,比如说我们在这次的修正案里面,体现我们宽严相济的政策,既也把刑法往轻调的,有把刑法往严调的,比如说我们刚才看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往轻调的比如绑架罪等等。

  主持人:

  反腐一直是人们关注尤其是公众关注的一个话题,那么在这一次《刑法(修正案)》里面说到了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量刑最高上限由五年提到了十年,这样的一个变化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需求,就是在以往修正案出台之前现行的法律,它是在哪些方面已经不再适应这个时代的需要了?

  卢建平:

  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批评最多的当然还是它的刑罚配的比较轻,因为它的最高刑,无论你巨额财产和你的真实的、合法的财产之间的差额有多大,五年是它的天花板,就是它的上限,相比于我们一般的受贿罪、贪污罪,往往有的时候一上来起刑就是五年,因为现在的数额相对来说都比较大,所以我们说贪污贿赂有的最高可以到死刑,那么现在比如说我们经常见到的可能都是在死缓或者说无期徒刑这样一个档次。所以如果说同样是贪官,他家里拥有巨额财产,只是因为他说不清楚这个来源,或者说他拒不说明这个来源,他只能获得一个最高是五年的判决,这让很多的公众当然也包括我们一些刑法学界的同仁感到不可理解。

  主持人:

  那如果把五年提到了上限是十年,这跟贪污贿赂罪所面对的最高有可能是死刑这样的一个极刑的话,它还是比较轻,我也看到了相关的议论,比如说即便调到十年,仍然不足以去打击这些贪官,您怎么看?

  卢建平:

  你刚才说到刑罚是一把宝剑、是一个利器,我们把它理解为一个武器库可能更为合适一些,里面就有各种各样的武器,一种武器对应某一种罪名,对应某一种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法理上来说,我们把它解释成一个兜底的条款,怎么说呢?就是贪污罪也好,受贿罪也好,它对于证据有严格的要求,比如说我们经常讲要人赃俱获,行贿方、受贿方要形成证据锁链,一旦这类犯罪行为人知道他证供的利害,只要他承认说我贪了或者说我受贿了,这个证据锁链一旦形成,他就会面临非常严的判决。所以有的时候他也在做一种博弈,他避重就轻,或者说假如我记忆不好,我记不清楚了,或者说这么多人送的钱,我哪能一笔一笔的都说清楚呢?我也没有一个笔记本,我也没有记帐的好习惯。因此在他不合作博弈的情况下,法律如果说按照贪污受贿罪去追究他的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与其把他放跑,与其让他逍遥法外,我们得要有一个兜底性的条款,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来源。

  主持人:

  为什么这一次把量刑的上限只是调整到了十年,而不会再严厉一些?

  卢建平:

  因为这个罪,我们说按照《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叫罪恶行相适应的原则。这个罪我的理解,为什么它不能去掉,我刚才讲了这个理由,因为它是兜底的,但是为什么又不能把它的刑罚设定得很高呢?因为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自己财产的来源,但是他说明不了,他没法履行这样义务的时候,我们要治他的罪。所以这个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质,它和伸手向人家索贿,或者别人提供给他的金钱,他收受贿赂,这个还是有差别的。

  主持人:

  那就是说他应该说明,但是他没说明。

  卢建平:

  《刑法》设计很有意思,在同一条,我们这次设计的是《刑法》395条,第一款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还有第二条、第二款,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外有存款的,你隐瞒不报的,在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也要定罪,这个叫隐瞒海外存款,专门这样一个罪名。

  主持人:

  那它的上限是多少?

  卢建平:

  上限才两年有期徒刑。把这两个行为放在一起。当然立法者我们说不是小孩搭积木,随心所欲,立法者把这样一个条文放在一起,我想自有他的道理,这一个条文我想本质的是要惩处对于自己的财产,对于自己的海外存款具有说明职责、说明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你没有这样做,你做不到,我就罚你。

  主持人:

  说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就说明要让这样的一个人来讲清楚我这个财产从哪来的,但是法律上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如果没有规定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话,那就应当认为他无罪,如果这样相对应来看,怎么去理解这么一个巨额财产?

  卢建平:

  我想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

  第一,法律上当然很讲原则,无罪推定只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法律上同时也是给任何原则留下了一些所谓的例外的空间。无罪推定这是原则,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当事人说明自己财产的来源这个时候又成了他的责任,我们理论上把它叫做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上有些人是这么来解释的。

  但是在我看来还涉及另外一个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好,或者是隐瞒海外存款的这样一些行为,它关键还得有一个前提,假如说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定期、如实申报财产,向有关机关说明你的财产来源,如果说这已经形成一个铁律,形成一个基本制度,如果说后边官员有违反这样一项制度的,我就按照你这个违反所谓说明财产来源的义务的情形我来惩罚你。

  主持人:

  我们再看这次修订案里面牵涉到了这么一条,就是增加了国家工作人员身边的人的约束,比如说他们的老婆孩子,如果利用这样一个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去盈利、牟利的话,也要受到相应刑罚的惩处,怎么界定这样一个概念?怎么叫做牟利了,就可以判他们刑了?

  卢建平:

  我想这个可能是受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直接影响,当然可能从我们国内的考虑来看,确实是因为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而且这当中面临很多新问题,国家工作人员自己不直接经手这些钱财了,他只是做了一个公务员应尽的职责,但是钱财由别人去收,比如说老婆、孩子,其他近亲属,甚至还有其他一些跟他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是我们现在讲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像这种情形现在比较多,如果是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那可能适用起来就有难度。

  另外一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增加了一个对我们国家来说是一个新的条文,叫影响力交易罪,影响力交易罪所针对的情形主要就是一些没有实质权力,没有国家公职人员职权或者由职务所形成的便利,但是他有这样的亲戚,比如说他的爹是什么局长,比如他的舅舅,当然具体我们说不在今天的范围理念,或者说他的战友、他的同学,诸如此类。所以影响力交易罪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里面是一个创新,所以我们国家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你就得按照公约的原则来相应地修改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主持人:

  人们都说法因时而变,这一次我们国家的《刑法(修正案)》不仅在关注反腐败方面的一些条例,更关注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方面的一些热点问题,我们的节目稍后继续。

  主持人:

  本次《刑法》是拟修订12个条款,很多都是当前社会出现的热点,接下来我们就通过短片了解其中两个人们最为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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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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