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游泳场所新规 洞庭流域禁开天然泳场
2008年09月02日 10:04 来源:法制日报
“向游泳人员出租游泳衣裤或者出售含酒精饮料,逾期不改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于今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洞庭湖流域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关于对外开放的室内外游泳场所,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空气质量和水质符合国标;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或者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米;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
同时,考虑到湖南省洞庭湖流域是血吸虫病防治区域,根据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不得在疫水水域区开展体育活动的规定,办法规定“血吸虫病区或者潜伏有钉螺地区不得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湖南省体育局的调查显示,目前,公共游泳场所主要存在安全保障差、水质卫生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比如有的公共游泳场所安全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水上救生员、游泳教练员无相应现场急救操作能力,游泳人员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据了解,至目前为止,以省政府令颁发的《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在全国仅有四个省市,另外三个为浙江、天津和湖北。(赵文明)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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