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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贪者一度难受惩罚 刑法修改剑指“身边人”

2008年09月02日 10:23 来源:法制日报

  编者按

  刑法第七次修改因为涉及反腐和打击经济犯罪以及惩治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而成为当下最炙热的法治话题。从上周五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开始至今,短短四天时间,参与人数就达1544人,所提意见数达387条,远远超过同时征求意见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由此,“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的意义所在,也就不言而喻。

  而在此次修改中,瞄准官员“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的规定,更是以其“弥补空白”的特殊意义,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身边人"助贪一度难受惩罚

  俄国著名作家普希金有一个世人皆知的童话———《渔夫和金鱼的故事》:一个渔夫救了一条小金鱼,小金鱼为了报答渔夫的救命之恩,答应要满足渔夫的三个愿望。住在小窝棚里的渔夫的妻子听说后,一而再再而三逼着渔夫向小金鱼索要,从大房子到宫殿到当女皇甚至要小金鱼来伺候她,欲望一个比一个强烈。而最后的结局是,渔夫的妻子又回到了那个小窝棚里。

  渔夫贪得无厌的妻子正是当今很多贪官妻子的真实写照。中纪委一位官员曾经对外公开披露,“在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他认为,“官员的‘后院’,是值得重视的反腐阵地。”

  这,或许能解释“刑法修改瞄准官员‘身边人’”何以受到社会如此关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韩玉胜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对刑法修正案受贿犯罪主体扩大“非常赞成”。学界对此也是反应热烈,有研究人员甚至给出了“反贪立法的一大进步、具有标本价值”这样的评价。

  “身边人”腐败众生相

  广西贵港市委前秘书长高二刚及妻子李华,是最新“涌现”的一对“贪夫妻”。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高二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李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现年49岁的高二刚有着人们早已熟知的堕落轨迹。1986年6月,获得硕士学位的高二刚被分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工作。五年之后,他以过人的才华学识和踏实的工作作风,被提拔为交通厅综合处副处长。再一个五年,他又成为了贵港市交通局局长。

  转折由此开始。此时的高二刚看到,许多胸无点墨的人成了腰缠万贯的大老板,而自己的工资却只够养家糊口。巨大的反差,令他的心理失去了平衡,他开始不放过任何一个机会疯狂敛财。而他的妻子李华,也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验证了这样一句话:“一个中饱私囊的腐败者身后,往往有一个欲壑难填的内当家。”

  据办案部门披露,2003年上半年,贵港市交通局要建设办公信息网络工程,高二刚将此事告诉了妻子李华。李华一听就意识到发财的机会来了,她当即提出要找人来承包该工程,这想法和高二刚不谋而合。在得到高二刚的同意后,李华随即开始了她的运作。

  李华先找到以前的同事闫某,和他进行了周密的策划。由闫某找南宁联成达网络科技公司的宁某制作承包项目方案。之后,由李华牵线,闫某与高二刚洽谈承包事宜。有高二刚在背后暗中帮忙,南宁联成达网络科技公司顺理成章地获得了承包项目。事后,李华收到了闫某送来的好处费68万元,她从中拿了5万元分给了闫某……

  “又是一对‘同林鸟’,又是一双‘贪夫妻’,这样的腐败现象,并不少见。”有分析人士对此现象作了列举:近的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和儿子非法收受款物649万余元;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儿子等受贿折合人民币1434万元;往前追溯,还有北京巨贪毕玉玺夫妇……

  被视为“党刊之首”的《半月谈》,曾以连续报道的形式,勾勒了贪官“身边人”腐败众生相:位居第一的就是家有“贪内助”,其次分别是贪官子女利用父母“顶戴”谋取私利、“养情妇、养腐败”,“贪官秘书”以及“权钱交易的密友”。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光曾经指出,这种腐败具有巨大的危害性,容易给社会造成一种畸形的价值导向。而事实上,“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已成为社会上不少人默认的价值观念。

  助贪者往往难受惩罚

  记者了解到,由于法律上的漏洞,这些助贪的“身边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很多时候,他们甚至还成为贪官们借以逃脱制裁的幌子。

  据反腐研究人士介绍,以往,我国有关非身份犯参与受贿的法律界定都不够科学准确。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7年的7月8日“两高”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两条规定一举突破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司法界在反贪实践中的两大难题:非身份犯的罪刑认定问题和特定关系人的界定问题。

  然而,学界认为,这样的突破“并不彻底”。韩玉胜向记者透露,在他接触的许多实际案例中,因为“身边人”只有在共犯的情况之下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从而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遇到一些障碍。还有专家指出,在很多时候,“身边人”在腐败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甚至要超过官员自身,相对来说,现行规定对他们的惩罚畸轻。

  今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官员“身边人”腐败,“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对情节较重的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对此也持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关系、亲情、人伦的社会,利益冲突不仅仅和官员本人密切相关,也和官员的配偶、子女密切相关”,因此,反腐的主体范围“就要更大一些、更复杂一些”。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无疑吸纳了这些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在做草案说明时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韩玉胜表示,这就相当于“扩大了受贿罪主体范围”,或者说“把这个构成犯罪主体的范围明确了”。这对于约束官员“身边人”应该能起到作用,至少有震慑作用。

  能否真正起到约束作用

  记者发现,在一片叫好声中,也有一些人作出了谨慎的评价。

  记者今天采访的一些刑法专家认为,“身边人”收受贿赂应以诈骗罪定罪而不是受贿罪。

  韩玉胜解释说,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别人财物,是只拿钱不办事。而受贿人一定是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比如一个秘书收了钱,向领导说情,领导并没有收钱,但还是帮着把事办了,虽然国家工作人员本身并不知情,但秘书确实帮送钱人办事了,这与诈骗罪有本质区别。

  一些社会舆论对于这一修改能否对“身边人”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提出了担心。韩玉胜认为,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很多刑法规定很严厉,甚至会判死刑,但并没有彻底阻止那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能说有了这一规定,这些人就不敢做了,相反可能会使他们在做这种事时手法更隐蔽。

  “这就涉及整个干部管理体制的问题,我们有纪委、监察等很多方式,从现在来看,两部门查处的受贿干部非常多,这说明一个问题,我们事先监督是不到位的。”韩玉胜认为,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做到自觉,在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时候就需要外部力量的监督,而不应该是出了问题之后再去查问题。(陈晓英)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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