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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翻番能否吓退贪官

2008年09月03日 12:1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

  1997年10月1日,经过全面修订的新刑法,在这则补充规定的前提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了修改,并将其纳入新刑法的贪污贿赂罪一章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随着人们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了解,越来越多的贪污受贿案中出现了这一项罪名,而不明来源财产的数额也越来越庞大。

  199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颁发的《关于认真查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案件的通知》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5万元。4年后,当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正式规划到新刑法受贿贪污罪一章中后,立案标准提高到10万元。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又将立案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像一个“筐”,贪官们想不起来、说不明白的,都可以往里装。这句坊间的戏言,道出了久被诟病的法律漏洞:面对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的巨额财产,当前一些腐败分子不约而同地得了“健忘症”,一句“记不清楚了”便统统打包,去接受“最多5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七次修改堵上了贪官们的这条“退路”: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也就是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翻了一番。

  “提高刑期深得人心。”一直关注刑法第七次修改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玉胜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一方面能够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也能起到一种震慑作用,对我们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非常有好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更是认为,“这样的修改反映了国家在今后对待腐败问题的姿态”。

  二十年未变

  五年刑期难以“罚当其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不“年轻”,据专家介绍,这一刑罚至今已有20年历史,它是伴随新中国经济发展而出现的。

  1988年1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次出现。

  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那一年,商品经济大潮以不可阻挡的气势席卷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也是在那一年,腐败现象开始得到高层的重视。那时,国家工作人员中已出现了个别的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一些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官方资料显示,确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就是要打击新经济形势下,出现在国家公务人员身上的腐败问题。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这一罪名,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韩玉胜说,平心而论,这条法律对惩治腐败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

  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官员胡长清,在收受、索取他人财物544.25万元之外,对自己涉案的161.77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法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昭耀从1990年至2005年非法收受贿赂704万元,构成受贿罪,另有81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2008年8月25日,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书记谢明中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谢明中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包括人民币五百余万元、港币一百八十余万元、美元九万余元……

  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不少人发现,不明来源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庞大,从一开始的几万元、十几万元,逐渐跃升到几十万乃至几百万元。

  据刑法专家介绍,199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下发一个通知,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的标准确定为5万元。1997年刑法修订后,此罪的立案标准被提高到了10万元。仅仅两年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的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将立案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立案标准在6年间提升了6倍,5年的量刑标准却“我自岿然不动”。也就是从此时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开始在社会上、学界和司法界引起争议。

  占据主流的一种观点是,对那些贪官来说,同样一笔巨额财产,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罪可至“掉脑袋”,若“实在想不起来了”,就是“来源不明”,无论你的巨额财产和真实合法的财产之间的差额有多大,最多就是5年刑罚。

  “如此一来,该罪名不仅愈来愈难发挥惩治腐败行为的作用,而且有可能成为腐败分子逃脱贪污、受贿罪处罚的‘救生圈’和‘护身符’。这与罪刑相当的原则越离越远,这样的规定显然应该修订。”许多刑法专家乃至官方人士越来越多地在公开场合,明示这一态度。

  曲新久认为,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因地域、经济等差异而产生额度相差悬殊但获刑相同的现象普遍存在”。对比诸多案例可以发现,在经济发达地区,不明来源的财产达数百万元,可能就判个3年;在一些落后地区,几十万元的财产不明,也可能被判3年甚至更多。曲新久认为,根源就在于现行规定并未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划分量刑档次。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丁海中在“两会”期间发出呼吁,建议提高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期。同时,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以死刑。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标准从现在的5年提高到无期徒刑。

  据权威部门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提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加重刑罚的建议。

  “从总体上来说,我认为在目前我国刑罚的整体严厉程度不能降下来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罪相比,确实存在量刑幅度分层不够、刑罚偏轻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认为,立法机关正是出于反腐败的考虑和对民意的回应,作出了修改刑法的决定。

  2008年8月25日,20年未变的标准终于有了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作出了说明:此次草案做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从5年提高到10年;二是将一个量刑档次修改为两个量刑档次。

  “这样修改,既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李适时说。

  “很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幅度,为司法机关从重处罚提供了法律空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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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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