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众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对出台“反腐新因素”寄予厚望,要求对参与受贿的“非身份犯”,从刑法上科学界定。从参与讨论的人数、所提意见等来看,公众对刑法如何惩处官员身边人参与腐败、官员退休后利用影响腐败的情况,非常警觉和重视。
利用公权力谋私,不是我国特有,但我国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阶段,因为各方面的建设还不完善,公权力谋私情况颇为严重。刑法对有关人员利用公权力腐败的惩治条文,一直在完善和周密化;但个别掌握公权力的人员,也在变换花样,瞒天过海。其中,常有身边人、关系密切人利用官员手中的公权力,影响当事人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对官员贪污受贿,大力惩治后,却滋生出更多隐晦、曲折的捞钱手法来。
这说明,在不断修改刑法增加惩治力度的同时,不能忘记那些规制公权力廉洁运行的其他制度。这第七次修改,也理应注意到这一问题。
司法人性化和轻刑化,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趋势,也是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所在。在讨论完善刑法时,我们理应想到,每一个官员犯事后,都臭名远扬,但他们多数曾是工作上的积极分子,表现出色,他们本身是罪恶欲念的受害者。贪官被惩处时,他们的家人,也承受着巨大的人伦伤痛。事后惩治变坏的贪官,当然不如事前防范官员犯法来得好。
但是,通过加大刑罚力度,试图吓退退休官员的贪欲,或者对贪官的身边人起到警戒作用,这事实上是事后惩治。每一个走向审判台的犯罪嫌疑人,都表示过痛苦、后悔的感情,难道,法律惩罚他们的同时,不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使权力能更清白地运行这一问题吗?
只有透明,才能做到公正。只有清白运行的权力,才能造福于民。我国要求公权力公正、公平、透明运行的法律制度不断颁布,各种规则基本完善,但相关法律却没有完全得到有效实施。因此,权力腐败案件没有减少的迹象,权力被官员身边人、被“影子官员”不断使用和私有化。在讨论刑法修改的过程中,公众把“非身份犯”参与腐败这一问题摆上了台面。其实,在花大力气加大惩治规则的同时,更应该让公权力的行使信息扩大化、正常化、制度化,透明和规范官员的选拔,尤其是一把手的选拔,让公权力公开透明地行使。
在立法和司法人性化的今天,减少惩罚措施,增加公权力公开、透明规则,并真正全面实施,是反腐败的当务之急。只有“阳光”才能真正消除“影子腐败”。(黄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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