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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形成怪圈打而不绝 禁绝"经济邪教"任重道远(2)

2008年09月09日 11:2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非法经营罪是有特定含义的,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传销活动本来就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不可能获得行政许可。还有的传销活动不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也不是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出现的。传销者甚至可以很嚣张地对工商部门说,我不是你们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既然不是企业,我就谈不上非法经营。”刘俊海说。

  更被业内所诟病的一点是,非法经营罪被称为“布袋罪”,什么罪都可以往里装,量刑标准也没有清晰界定,最多也只是判有期徒刑3年。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其震慑力可想而知。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传销案件也有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罪名定罪量刑的。刘俊海认为,这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不完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对于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刑事制裁力度也是有限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业内普遍认为,刑法修改单列“传销罪”,使得“威慑力和处罚力度空前加大”。直销专家王万军认为,将传销行为上升到犯罪,并课以刑罚,不但能使一些组织领导者止步,而且对于公众也能起到巨大的教育作用。人们进一步认清了传销的危害性以及参与的严重性,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就会越来越少。

  “模糊地带”:界定不明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传销罪”,无疑是件好事,然而,“模糊地带”的存在,依旧引得业界议论纷纷。

  首当其冲的一点是,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传销犯罪?

  草案规定: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但目前我国仅在2005年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

  有专家指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要由法律来规定,而草案却把传销行为的界定权赋予了行政法规。

  王万军也表示了同样的质疑:在直销法缺位的情况下,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疑问。“而且,此次草案中还提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可加重处罚,但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存在盲区。”

  另一个“致命点”是,到底怎样界定“组织领导”?这也是市场人士尤为关注的一点。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了传销的3种表现形式,即俗称的“拉人头”、“团队计酬”和收取入门费的行为。“这几种现象在国内直销业界并未绝迹,此前,遭查处以后只是罚款了事,现在则可能被判刑。”这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定罪主要针对的是“传销组织领导者”。这意味着,公司老板肯定跑不了,但现在直销业中职业经理人越来越多,这些人是否也会因为公司存在传销问题而被定罪?

  “解决这类问题,一是要由‘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另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应按照过去的传统,出台一个传销犯罪刑事责任的追诉标准,比如拉多少‘人头’才构成犯罪。”刘俊海建议说,应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结过去执法司法的经验教训,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平合理的追诉标准。

  但刘俊海同时指出,目前传销犯罪的高发态势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受害人数较多,所以在制定追诉标准和司法解释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高压态势。他个人认为,“组织领导者”的界定应当严谨周延,不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也包括具有组织、决策、指挥、领导职责或影响力的职业经理人和实际控制人。

  “那些从事直销的企业应慎独自律,凡是自己现在的营销模式同传销行为有相似之处的,就应当自觉及时修改、删除类似做法,改用直销业应该采取的营销方式。”刘俊海说,“而有关部门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把传销行为和直销行为严格区别开来,保护合法的直销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的传销行为。”

  传销“绝迹”:任重道远

  “彻底打击传销犯罪,还需磨砺法律的‘三颗牙齿’。”刘俊海说,仅仅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够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有时候更为重要。

  “比如,作为金字塔塔基的那些受害者,除了可以向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踊跃地举报传销行为外,还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刘俊海说,侵权行为、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可以成为受害者向组织领导传销行为的主谋追究民事责任的法律理由。

  “而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这些传销头目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治安拘留、罚款等,也是惩治传销行为的另一个有力手段。”刘俊海说。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表示,根治打击传销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由于一些传销行为是跨地域的,在刑事处罚方面还应当建立一个由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构成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跨地域联动的执法司法合作机制,以便更好地打击传销犯罪。(记者 陈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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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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