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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算不算受贿?

2008年09月11日 08:1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被学界质疑最多的受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仍未有改变。因此,应与《公约》内容进行衔接,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

  人大网8月29日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全文,并公开征求意见。新一轮的公民参与立法正在进行。

  草案中颇引人注目的修改,是它的“剑指腐败”。其中为“关系密切的人”单独定罪获得的掌声最多,引发的争议也最大。而如果我们从司法实践出发,再回过头来看受贿罪的修订,也许会发现,其实“情人”,“二奶”的入罪并不像一些评论家们所分析的那样重要。在现行法律之下,“情人”或“二奶”的受贿行为已经得到了约束。类似的案例也并不少见,如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的情妇汪沛英就在去年10月22日被法院一审认定受贿罪名成立。

  而被学界质疑最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仍未有任何改变。前段时间沸沸扬扬的某高官复出事件,要细究其根源,正与此相关。据说其虽被纪检机关认定有收受礼金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并未指控其受贿罪。其中原委就在于,检察机关无法证明他收受“不法企业”礼金之后,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不法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法学家围绕着这一立法漏洞,争辩不休,于修法而言却似乎毫无触动,令人遗憾。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有“(主动)索取贿赂”和“(被动)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方式:前者即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后者除要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外,还要求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受贿人在承认收受贿赂的同时,又否认为行贿者谋利,或故意在时间或空间上把受贿行为与为他人谋利的行为隔离开来,检控机关要想成功追诉就困难了。

  若刑法修正案(七)以目前公布的这个面目通过,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贪官情妇在被指控受贿之后的辩护方案:我并未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只是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比方说,一个批文依法本应由某贪官办理,但官员就是不办,除非你去找她的情人又跑又送。当行贿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依法处理”,行贿人是否就应免予其刑责?接受礼金的当事人是否也就彻底摆脱了“受贿罪”?

  2005年10月27日,我国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据信正是作为国内法的刑法试图与《公约》保持衔接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这个《公约》,只要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的行为是与其职务行为相关的,就构成受贿犯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不能固守“不正当利益”,应与《公约》内容进行衔接。

  □王刚桥(湖南 学者)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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