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台规定:拖欠购粮款最高可罚款20万元
2008年09月11日 09:38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发表评论
记者从省粮食局获悉,由省发改委、粮食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日前正式出台,无证购粮、拖欠粮款等违法行为最高将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收购企业粮食收购资格。对倒卖“变质粮食”的经营者,最高可处以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又讯 省政府日前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决定》,决定严格实行“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把粮食播种面积、单产和总产纳入对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向朝阳)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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