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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落实法官审判“终身问责”尚存难点

2008年09月12日 10:0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实施10周年、《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9周年之际,云南省高院的这个细则虽然不算“春江水暖”,但却颇具亮点。

  最大的亮点是它所体现出的云南高院制止法官违法乱纪的决心。细则在“处理”一章第17条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生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依照此细则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然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为媒体所引述的“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其实,法官与“审判人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同一术语);其附则第3章又规定:“违法责任划分中,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或是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有类似错误,同样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或是主持人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细则针对对象范围之广,以至于将独立审判员,执行人员和省高院院领导等都被放在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结合该院的其他举措,同样可见云南高院对审判人员进行约束以及法院领导自我约束的决心:在省高院主办的“云南法院网”上,舆论呼吁多年的判决书“公开”已得到初步实现,一部分判决书全文能在该院网站上查到;建设法院“净土”,法院院长“不沾钱”,财务由专人管理,亦已成为云南法院系统的一项制度。这些做法、规定或制度,与细则一起,都为我们带来了法官廉洁、依法审判的希望。然而,难点也同样存在。

  首先是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违法审判”说起来容易,但在认定上却并不简单,如何认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更是困难重重。“评议结论错误”可能是由于参与评议法官的认识偏差的原因,也可能是由于“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原因,如何对两者进行区分,在实践上相当棘手。因此,如何防止在“认定责任”上的“认定”错误,防止追究责任的扩大化,都要留心。

  其次是细则的可执行性问题。第一,审判人员终身追究责任的确有必要,然而,在法官违法审判不能被及时处理的情况下,待到“退休、调离”时已可能是很多年之后。当下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何能在多年之后解决,即便试图解决又如何取证,这都是难题。因此,终身追究固然重要,最关键的仍是“当下”与“及时”追究。第二,既然合议庭与审委会采取的是集体合议,如何又能够受某一个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影响以至于做出“错误的评议结论”呢?因此,这个人很可能是法院领导干部,而在涉及法院领导时如何追究其责任,还有待观察。第三,在当前法官审案有时候会受到法院领导、行政机关或有关领导干预的情况下,如果他在此压力下违法审判了,给他施加压力的人要不要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惩处如何与保护相结合。如果审判人员没有一个依法独立审判的制度环境与现实条件,虽然违法审判应受惩处,但仍然不公,在实践中很可能导致法官唯唯诺诺,不敢放手做事,或者仰领导鼻息,导致司法的行政化。所以,《细则》如何在管住法官不办“坏事”的同时,也防止他不办“好事”,预防导致万马齐喑,法官(特别是低层级法官)仰人鼻息,处处遵循长官意见,都值得关注。

  作为省级高院出台的细则,它本身不是法律。在其规定本身尚存不完善之处的情况下,如何执行下去,执行得好,而不是流于形式,才是真正需要注意的问题。实际上,先不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从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到2005年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都未能完全解决的问题,如何在云南省法院系统得到更好的解决,我们拭目以待。(支振锋)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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