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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地震受损房屋首次鉴定由政府买单

2008年09月19日 14:03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昨日,记者从(四川)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

  《通知》称,为做好汶川特大地震灾后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226号)要求,将汶川特大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根据《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226号)第26条规定,实施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政府只支付一次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安全鉴定费用。

  鉴定单位属社会机构的,其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市(州)、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令226号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通知》(川建发〔2008〕52号)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鉴定机构支付,所需费用由灾区所在地同级财政在抗震救灾经费中开支;鉴定单位属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收取鉴定费,由同级财政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其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区)财政部门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二、收费标准

  安全鉴定中发生必需的房屋抗压检测、红外探测、无损探测等检测费用,按《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川价字非〔1992〕151号)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 另行从低计算;政府指定的房屋安全排查和房屋安全性应急评估不得计算和收取鉴定费用;房屋所有权人或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以及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出租或装修,按规定应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全额承担房屋鉴定、复核的费用。

  原《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8]98号)同时废止。记者 杨富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一览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计算面积和方法 收费标准(元)

  木、砖木 混合 钢混、钢

  住宅 处(套) 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250 300 350

  6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0.5 0.6 0.7

  非住宅 处(套) 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 350 400 450

  40平方米以上增收(元/平方米) 1 1.8 2.6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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