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引咎辞职
官员问责常态化
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早在2004年,中央就出台了相关文件,对官员辞职作了硬性规定,但一些地方官员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避责任者有之,掩盖事实者有之,而主动承责者则并不多见。
很多基层地方主官,只有当更高一级的处罚决定下来后,才极不情愿地退出位子。“宁愿被免,不愿自责”,成为一些为官者的心态。
孟学农的辞职,对这种近似迷恋的官位文化,显然是一种冲击。
“我国官场文化多年来形成了一种潜规则,那就是,只要你不受贿,没有犯罪,就可以稳坐钓鱼台,当太平官。奉行的是一种无过就是功的为官哲学。”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莫纪宏说,“孟学农辞职,对这种官场文化是一种改变,是对现有官场文化中缺少弹性现状的一种冲击和解构。”
“这个事件,对社会公众来说,增加了一种幸福感。”莫纪宏的解释是,无论是多大的官,你也必须认真做。“想当太平官,做不好,你也会下台。出了事,你自己主动承责,对公众留下一个好印象,有利于形成一种比较好的社会心理倾向。”
莫纪宏指出,孟学农辞职也是相关制度在现实运作中的一种有效体现。
“现在,制度是有了,关键是相关官员的自觉性如何。”另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学研究者认为,高官引咎辞职的制度化之路并不平坦。“它在更多的时候,需要借助于当事官员的道德自觉。”这位研究者说,如果由有关部门来强行处理,就不是引咎辞职,而是免职或者更为严重的处理,“它和引咎辞职是两回事”。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是引咎辞职,而石家庄市委书记吴显国、市委副书记冀纯堂则是经河北省委研究决定,并由石家庄市委提请市人大按照法定程序免职。
“这就是引咎辞职和免职的区别。”这位研究者说,他们两人去职以后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自然也不一样。
责任追究是引咎辞职的保障
2008年9月17日,记者就山西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可能对中国的现行干部管理体制带来哪些积极意义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
记者:孟学农以省长身份,在向群众公开道歉之后,再次作出引咎辞职的举动,并获得中央批准,请您谈谈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
姜明安:这一事件的标本意义有三点。
其一是,进一步确立和宣示了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法治政府的一个要件,便是责任政府的概念。有权必有责,这应该成为为官者的一个重要认知。作为一级领导,他必须面对一定的压力,如果没有这种压力,有能力预防(灾害事故)不去预防,有能力去化解(矛盾)不去化解,那就是没有承担责任,就不能体现责任政府的形象。
其二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必须完善一个责任追究制度,包括法律责任和政府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需要借助法律来处置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政治责任是指当事者对人民群众、对社会的信任失范,等等。光有法律责任没有政治责任,或者光有政治责任,没有法律责任,都不是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公权力形成有效制约。
其三是,政府官员最大的政绩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地方政府官员不能单纯以追求GDP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而应该花更大的精力在诸如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等方面,为人民群众谋福祉,才是真正的政绩。
记者:目前,省部级高官引咎辞职的个例并不多见。从孟学农个人的情况来看,是一种主观选择还是责令辞职,成为外界议论得较多的问题。那么引咎辞职到底是更侧重于主观选择还是一种问责制度的必然结果?
姜明安:官员问责和引咎辞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主要是当事者个人觉得应该采取辞职行为的一种表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孟学农的辞职是一种个人行为。
如果从制度层面来规范的话,一是通过人大制定法律,确定一个具体的标准;二是形成一种惯例。可以总结一下,什么样的事件,包括死多少人,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形成多大的影响,就是县级、地级、省级领导干部应该辞职的标准。孟学农这次辞职,就可以形成一种惯例,对今后的同级官员在辖地发生同类级别的安全责任事故,便是一个参照。
责任追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惯例,达到一定的程度,必须由有关部门来问责的一种形式,责任追究是引咎辞职的一种保障。如果达到相关条件你自己不主动辞职,有关部门就会启动行政处置程序,如免职、“双规”、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等。引咎辞职是一种为官的道德标准,不一定严格去套标准。可能对其个人来说并不一定很公正,你碰上了,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引咎辞职是一种主观选择,责任追究在后面起保障作用。
当官不是没有风险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即使不完全是你的责任,碰上了也应主动担责。孟学农的辞职,对所有官员都是一种警示。
记者: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有些并不是地方主官个人意志所能左右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是否都有辞职的必要?
姜明安:要分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害的情况。自然灾害有些是无法预知的,有些虽然可以做一些工作,但却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地方主要负责人承责就相对要少一些。但如果在自然灾害面前,该预报的没有预报,该预防的没有预防,存在侥幸心理,有一定的不作为,也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事故灾害有人为原因,要么是故意,要么是过失,就必须承担责任。
记者:有人担忧,引咎辞职可能成为主要责任者逃避更大责任的一种护身符,也就是说引咎辞职的背后可能隐藏更大的隐忧,是否存在这种可能?
姜明安:承担政治责任,并不会让他逃避法律责任,引咎辞职并不能掩盖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者违反了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必须有一个法律的根据,政治责任则不需要寻找法律根据。
法律责任又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3个方面,其中行政责任,主要是由纪检监察、上级行政机关来行使,刑事责任则主要是司法部门予以追究,民事责任则要考虑是否对相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由具体法律来调节。(朱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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