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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引土地流转猜想 现有法律仍缺乏操作性(3)

2008年10月16日 14:13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几户农民,以每亩500元的价格把自家的土地出租给一家上海养殖公司,发展规模养殖,年终参与分红。这些农民们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则成为了企业员工,每人每月领取600元左右的工资。

  虽然从目前来看,媒体对于“土地流转”效应的反映都是正面、积极的,但专家指出,由于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长期发展中较少考虑法律因素,因此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土地纠纷日渐增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即使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有关内容和程序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许多地方出现了有法难依的现象。

  就拿现有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来说,专家分析称,这部法律具体涉及到土地流转的条款并不多。比如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现实生活中已远远不止上述几种流转方式,而条款规定的“其他方式”指的是什么并不清楚,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

  王轶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最好能够根据公报里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专家们的一个共识是,无论哪种流转方式,一定要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

  “规模化经营一定要建立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我现在最担心的一个问题是搞成一场运动,各地都轰轰烈烈进行规模经营,违背人们意愿进行流转,这是最可怕的。”王轶说,无论是让农民土地入股也好,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好,一定要相信每个农民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一定要让他们充分知晓跟土地流转有关的信息,然后在充分知晓信息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一定不要进行行政干预。

  中央党校三农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张虎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反复强调,流转有两个前提,第一农民要自愿,不能强迫;第二绝对不能损害农民利益,要让农民受惠,这种受惠不是暂时的,而是长期的。

  宅基地流转亟待消除法律障碍

  提示

  如果农村房子、宅基地、耕地都不让抵押,农民就没有融资担保手段。金融机构肯定要考虑交易风险,当要求农民提供担保时,农民拿什么担保?这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应该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流转和抵押办法。同时,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也要应形势要求进行修改。

  “另一个问题就是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王轶说,这也是物权法起草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争议的结果形成了现在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第一款规定“对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是有限制的”,王轶说,除了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建住房、农村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及乡镇企业建厂房几种情况外,如果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必须先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这样就限制了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的一级市场进行流转。

  “而让集体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进行流转的问题,也涉及到城乡二元结构的消除问题。”王轶说,“不让土地流转,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就出现了我们今天常见的一种现象,外出务工的农民就算一年只回老家一趟,但挣了钱后仍然要回老家盖一个漂亮的房子,而实际上房子是闲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资源浪费。”

  王轶认为,三中全会公报,在某种意义上进一步明确了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立法含义。“比如‘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当时这么写就是为了推动土地管理法适应形势要求进行修改,从而为调整农村的土地制度提供一个法律根据。”王轶说,“我相信,在这个公报出台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修改工作也一定会参照公报中提出的事项和要求进行修订。而物权法对这些问题都留出了空间,只要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到时物权法再适用这部法律就没问题了。”

  在上个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专题协调会上,全国政协常委、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主任厉以宁就指出,当前发展农村经济的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是现行农村产权制度,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和住宅不能流转、不能抵押,不利于农民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

  “如果农村的房子、宅基地、耕地都不让抵押,农民就没有融资担保手段。金融机构肯定要考虑交易风险,当要求农民提供担保时,农民拿什么担保?”王轶说。

  小岗村的严德友在扩大流转规模时,就遇到了融资问题。严德友曾想过从金融机构贷款,但发现村里除了邮政储蓄银行———一个只存不贷的机构,就只有农村信用社了,“农业银行想都不用想,根本不可能给我们贷款。”

  严德友去了农村信用社,得到的答复大失所望,最高只能贷两万元,那对他不能起到任何作用。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厉以宁给出的建议是,“鼓励支持各地探索宅基地流转和抵押办法,保护和实现农民对宅基地的应有权益。”他认为,当前要总结一些地方将宅基地及其上面住宅抵押给信用社或其他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做法,实现宅基地及其上面建造的住宅的可转让性,“最好让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

  再次回到报道开头提到的廖凤英身上。她对记者打长途电话询问“种田的事”颇感诧异。在记者给她简单解释了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一些精神后,她有些迟疑地问,是不是说以后农民的土地会更值钱了?她有些后悔,也许不该“卖”掉那一担多谷田。(记者 陈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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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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