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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大造林案公诉罪名确定为非法经营罪(2)

2008年10月19日 18:07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万里大造林并未造就百万富翁

  2003年,国家为了鼓励发展林业,决定对林权放开经营。

  一个曾经在陈相贵手下任职,后来遭到他的打击报复的公司高管人员坦承,陈相贵等人在造林之初,的确是看到了植树造林的前景,也是想干一番事业,但是他们选择了错误的经营方式———传销。

  我国对传销的打击历时已久。1998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但是受高额利益的诱惑,到2004年,传销活动在中国达到一种顶峰状态。万里大造林案,也正是在2004年开始了以销售林地为手段的传销活动。

  以万里大造林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例,一位业务经理管理多名业务员。业务经理一个月有600元固定工资,外加每天3元补助,一个月给20天补助,一共是60元,此外还有“卖”出林地的提成,以及从业务员业绩那里得到的提成。

  公司员工李成说:“一位业务员每‘卖’出一亩林地,业务员自己从中提成3%,业务经理提成1%,处长也要提成1%。业务经理每‘卖’出一亩林地,直接提成4%。处长每‘卖’出一亩林地,直接得到5%的提成。无论怎样,一位客户每‘买’一块林地,他所拿出的钱都有5%流到处长、业务经理以及业务员的手里。”

  李成作为万里大造林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一位业务经理,只知道在这几层的利益分配额度。至于高层的获利情况他就不清楚了。

  他算过一笔账,一亩林地2660元,客户每“买”一亩林地,就有133元流入这些人手里,还有上层的利润———可以肯定这些钱没有用到造林上。李成在万里大造林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当业务经理期间,从没去过“大造林”的基地,但他同这里许多同样没有去过造林基地的业务员都相信,8年后林子会长大,会成材,会变成钱。

  李成说:“在吉林省分公司里,很少有人去过万里大造林公司的造林基地,公司用录像并通过找专家开项目说明会来向员工证明:在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基地,不仅林子能够在8年后长大,而且真的能换成钱,大家都会有高回报。许多业务员都相信了公司的宣传,‘买’了很多林地。所以他们带来了自己的邻居、亲戚、朋友。秦皇岛的一位退休老教师不仅投入了数十万元购买林地,还亲自参加销售团队,升任为部门经理。”

  起诉书指控万里大造林公司以集会宣讲的方式,吸引客户,销售林地。后来,公司要求员工以各种方式拉人参加造林的推广会。其余的交给业务人员去谈销售。各公司按团队收入计算业绩。

  《禁止传销条例》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拉人头”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团队计酬”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以及收取入门费的行为。以团队计酬是公诉机关认定万里大造林案定性的关键。

  除了陈相贵、刘艳英两名组织者外,其余的8名被告人均为各分公司的骨干和负责人,他们均被指控,在所在地区积极发展传销团队,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经营额最少的团队为218万元。其中,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陈井刚所领导的团队销售业绩最佳为1亿元,销售林地3.7万亩。

  起诉书还列举了8名骨干的违法提成收入,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陈奇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按照林地销售额的2%提成,获利20.8万元为最多。

  与所有传销案件以家族为主要成员一样,陈相贵也将自己的儿子、女儿、侄子、侄女发展成为骨干。检方认定,其子陈达在万里大造林公司任职期间,所带团队销售林地5630亩,个人违法所得12.7万元;侄女陈晶在经营霍林郭勒分公司期间,其所属团队销售林地662亩,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

  与亿霖案最大的不同,万里大造林案犯罪嫌疑人没有像亿霖案那样成就多个千万富翁,百万富翁,各分公司负责人违法获利数额在3万元—20万元之间。

  在起诉书中,没有列明陈相贵,刘艳英的违法收入。

  陈相贵等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此前,在我国的刑法中,还没有专门的法条来处理传销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均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这一处罚依据,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的批复》,其中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已经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相贵、刘艳英、陈奇、吴国庆、陈井刚、黄迎利等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如果陈相贵等10名犯罪嫌疑人罪名成立,将被判处5年以上,最高不超过15年的有期徒刑。

  起诉书同时对被告人的量刑作了区分,认定被告陈井刚、陈晶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了解,现在除陈相贵、刘艳英、陈奇、黄迎利在押外,其余被告均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据悉,陈相贵、刘艳英分别聘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列阳律师和许昔龙律师作为二人的辩护律师。

  10月17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案尚未确定开庭日期,但会在下周进行证据开示。(记者 陈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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