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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08年10月22日 22:13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从10月1日起将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15%。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15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18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自1998年以来国家连续第1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记者是从22日在山东召开的全国优抚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这一信息的。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局长孙绍骋介绍,中央财政为此年增加抚恤补助经费26.8亿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2680元、21960元、21240元,分别比2007年提高了3780元、3660元、35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200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91%。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900元,达到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50%;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4140元,达到2007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0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5720元、14100元和4680元。其中,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达到了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14%。

  孙绍骋透露,在这次提标中,国家同时将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2007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360元;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2007年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3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王东明、顾磊)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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