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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国家赔偿法大修:精神损害有望获赔偿

2008年10月23日 08: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表评论

  实施14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即将“大修”。今日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首次对该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一审。昨日,本报(成都商报)特邀曾参与《国家赔偿法》起草及修正案意见征询、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解读此次《国家赔偿法》大修内容。

  国家赔偿有望赔精神损害

  现行《国家赔偿法》是不赔精神损害的,不管你受了多重的伤,不管你失去了多久的自由,你的精神损害索赔都只能是说说而已。在佘祥林案件中,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只实现了40万~50万元,其中大部分还是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款”的形式发放的。

  “此次《国家赔偿法》修订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其赔偿范围。”马怀德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大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国家赔偿法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将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给予申请人最大保护。对于具体的精神赔偿金标准,将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可能会参照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申请国家赔偿经费15天到位

  目前,国家赔偿往往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然后再由赔偿机关向国库提出申请。据介绍,目前许多地方没有把国家赔偿单列为财政预算,实际上很多赔偿费用已经发生,但都没有到财政“报账”,而是通过单位出钱、部门出钱甚至私人掏钱的方式“私了”。马教授在征集意见期间就提到,修改《国家赔偿法》要注意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财政体制,通过财政体制的完善来改变赔偿经费的难题。

  草案明确,申请人在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国家申请后7日内将申请转交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5日之内应当将申请人申请的款项拨至赔偿义务机关。“不管最终的结论是赔或不赔,经费首先到位,这样的规定,从程序上解决了赔偿款项不能到位的难题。”

  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以前,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行政行为违法并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首先要法院或行政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马教授介绍,《草案》中取消确认程序,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再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行政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若不予赔偿,应当写明理由。“这样的规定,可以解决当事人申请石沉大海的情况。”(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蔡小莉)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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