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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撰文谈30年宪政成就 从民主法制到人权法治

2008年10月27日 11:3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以人为本”,综合了中外的人本主义思想,是人权思想的执政理念。它虽然也包含以民为本的全部优秀思想成果,但核心是尊重和维护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

  现代宪政有三大要素:民主,法治,人权。三者缺一不可。我国1954年宪法就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此后的几次立宪始终坚持这一制度。自1978年宪法开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阶段。1999年,“依法治国”成为宪法原则。2004年实现“人权”入宪。这两次修宪,成为我国人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至此,从宪法学理上说,宪政三要素都已在我国宪法中确立。从民主法制发展到以民主为基础的人权法治,是改革开放在政治文明领域的一个突出体现,其意义不容低估。

  大致而言,30年宪政建设的历史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78年至1996年的18年,即民主与法制建设时期。

  民主与法制,新中国建国时就已提出。如1949年1月,谢觉哉指出:“民主和法制,对于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或是衰败灭亡,往往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是起决定性因素的。”只是后来不提了。“文革”结束,重提民主与法制。邓小平说:“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是16个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个时期:1996年至今的12年,这是法治与人权建设时期。又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96年提出“依法治国”,中经1999年法治入宪,到2004年;二是2004年人权入宪至今。

  1996年初,“依法治国”正式提上中共中央政治局的议事日程。1997 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召开,大会主题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召开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写入宪法。

  而2004年的人权入宪,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进入到一个人权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纵观整个艰辛历程,30年宪政建设的成果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修改两个主题词。

  第一个主题词,从“法制”改为“法治”。小小的一字之改谈何容易,整整经历了18年,即从1978年到1996年。如果算到法治入宪,即1999年,那是21年。如果从1949年算起,那就是50年!其艰难曲折可以想见。

  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的大讨论中,坚持主张法治的学者和干部被打入“搞精神污染”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行列。“法治”问题成为禁区。

  1995年下半年,中央举办第三次法制讲座筹备工作开始,司法部党组向党中央正式报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个选题。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同时报送的两个选题中,亲自圈定了《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同年3月,由乔石同志任委员长的八届全国人大举行的第四次会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写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3月17日大会通过这一《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这标志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对“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针的法律地位的确认。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召开,“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主题报告。报告同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由此确立。

  第二个主题词,从“权力”改为“权利”。这一字之改更难,因为“官本位”、“权力本位”在这个世界上运行了几千年,在中国存在的时间可能更长,也更加根深蒂固。

  “人权”问题同“法治”问题一样,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曾是禁区。改革开放初期,报刊上有过这样的醒目标题:“人权是哪家的口号?”“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相当长一个时间,国内主要媒体是把讲人权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和精神污染来批判的。

  1985年6月6日,邓小平指出: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这以后,虽然报刊上不再连篇累牍地批“人权”,但在人权是否有阶级性、人权与主权谁更大、是个人人权优先还是集体人权优先等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

  转机出现于1991年。这一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我国第一份《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将人权称为“伟大的名词”。为“人权”正了名。6年后,1997年召开十五大,“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主题报告。2002年11月的十六大,这7个字再次写进主题报告。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入宪,将执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政治原则提升为宪法条款,作为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是我国立法史、立宪史上的重大突破。

  人权思想的核心在于:人都具有人之成为人所与生俱来的权利;人本身是人类一切活动———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终极目的;宪法是代表公权的政府与享有私权的公民签订的一份关于权利的契约,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他的人民要求自己的国家承担的宪法义务,是给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规定的宪法职责。

  这是对“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根本颠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应运而生,是人权思想在执政中的体现。这种人权执政理念带来了政治生活中的三个变化:主民型转化为亲民型;管理型转化为服务型;服从权力转为服从权利。

  然而,这仅仅是开始,我们要走的路还长得很。在回溯以往,遥望未来的视角下,我们有待思考的问题还有很多,以下简单论述之。首先,法制不等于法治。法制,通常指法律制度。法治,按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是所有人都服从法律。他还强调,法治以良法为前提。古今中外,没有哪个国家没有法制,但至少在近代社会以前大多不是法治。这也是必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理所在。

  其次,“以法治国”不等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简称“法治”。“以法治国”是汉语传统中特有的词汇和思想,它出自《管子》、《韩非子》等书,本意是讲君主应当用“法”来整治国家。这里有两点要辨明:其一,“以法治国”的主体是君主,君主在法之上。在法家那里,君主用来治官、治民、治国的手段中,除了“法”,还有“势”和“术”,后两个手段更重要。其二,法家的“法”,实质是严刑重罚。从历史实际分析,“以法治国”不是法治。

  第三,以人为本不等于以民为本。“以民为本”,源于《尚书》的“敬天保民”,到春秋战国时期,经孔子的“民水君舟”论和孟子的“民贵君轻”说发展成为一种思想体系。这里的“民”是集合概念,不是单个的人。“以民为本”的特点有三:一是从君本位出发;二是“父母官”意识,提倡爱民如子,视民为子民;三是当救世主,从上面向民众恩赐阳光雨露。

  “以人为本”,综合了中外的人本主义思想,是人权思想的执政理念。它虽然也包含以民为本的全部优秀思想成果,但核心是尊重和维护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里的“人”,是具体的人,单个的个体,是公民社会中的个人,即公民,或享有公民权利的人。“以人为本”,说到底是权利本位,以公民权利为本。

  这里,有一点历史知识要交代。“以民为本”的“民”字,古代也曾用“人”字来替代,写成“以人为本”,如唐朝贞观年间。但这个“以人为本”在思想体系上仍然是民本主义,不同于近代以来讲的人本主义和我们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

  “以民为本”是相对于“以君为本”、“以官为本”来说的,在古代,它无疑属于了不起的具有民主性的思想精华,在现代中国的执政实践中,能践行“以民为本”,为真正无助的老百姓当“铁包公”的“父母官”,也还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但从思想体系和思想属性上说,“以民为本”与“以人为本”,两者不可同日而语。“民本”并非“民主”,“主民”亦非“民主”,即使是中国近代讲得最多的“民权”也不同于“人权”。 (作者俞荣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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