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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调查表明:涉农贪官,“一把手”占八成

2008年10月28日 10:25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吉林省检察院对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犯罪调查表明———

  涉农贪官,“一把手”占了八成

  近年来,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涉农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不断出现,而且有上升的趋势,查办此类案件显得尤为重要。为促进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吉林省检察院对该省2003年至2007年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四大趋势

  2003年至2007年,吉林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共立案侦查发生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案件342件367人。分析这些案件发现,当前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现四大趋势:

  犯罪主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多,“—把手”多。调研表明,乡镇站所和村基层组织中的“一把手”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相当突出,是一个显著的特点。在367名涉案人员中有176人是乡镇站所工作人员,且很多是站长或所长犯罪;有170人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且很多是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犯罪,“一把手”犯罪达到了立案总数的80%以上。原因就是作为“一把手”,他们有很大的决策权、经济管理权以及财经审批权。

  犯罪种类趋向多样化,贪污类型犯罪发案率较高。吉林省2003年至2007年查办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案件中,贪污案为231件250人,占立案总数的67.5%。挪用公款案为72件78人,占立案总数的21%。受贿案为30件30人,占立案总数的8%。另外,还有行贿案5件5人,私分国有资产案2件2人。在有关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类型犯罪的发生率最高,这与农村工作人员的权力、作案手段以及发案的环节是分不开的。

  犯罪形式复杂化、手段多样化。在犯罪形式上,涉农案件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共同犯罪现象严重,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体腐败现象屡见不鲜,如某市退耕还林贪污、受贿系列案,涉及该市林业局和五个县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21人。

  发案环节相对集中。通过对342起案件调查不难发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有214件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和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占立案总数的63%。这些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发放农民的补偿款这个环节。在这个环节上,一些犯罪分子采取侵占或者挪用的手段骗取集体财产,中饱私囊,致使这些款项未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

  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五种原因

  基层组织人员素质不高。一是文化素质偏低。目前的村干部很多是农民出身,大多数只有中小学文化水平。二是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构不成犯罪。三是特权心理严重。不少基层干部认为自己是“土皇帝”,态度蛮横,缺乏自我约束,对于财务管理制度不执行。

  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为:第一,新农村建设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第二,村务公开制度流于形式。第三,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

  农村基层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农村基层组织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权力主要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基层站所负责人等个别或少数人的手中,对这些人的监督不到位,就容易导致犯罪。

  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宣传不力。例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是一项处于试点阶段全新的惠农政策,因宣传不力,农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益处理解得不够深入透彻,农民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参保率低。大量剩余的参保指标给“冒保”、“替保”、“虚保”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思想顾虑多,打击不力。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一直重视对重点系统、重点部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而忽视了对农村乡镇站所和村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吉林省五年来查处涉农案件的比例仅占立案总数的8%。

  惩治和预防涉农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建议

  在农村自身建设方面应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堵塞各种漏洞。一是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坚持村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原则,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搞暗箱操作,使各项村务活动的开展既能依法行事,又能符合政策规定,更能体现村民的集体意志。二是完善督促检查制度。乡(镇)党委政府应负责任地对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工作形成制度确定下来,列入乡(镇)对村级组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村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三是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组织要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切实防止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兼会计、出纳,以及会计、出纳不分,公、私不分等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另外,对于行政村重大款项的支出,上级领导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地履行监督义务。

  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工作机制。一是提高认识,拓宽线索来源。检察人员首先应当认识到开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重要体现,是维护亿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二是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力量,强化深挖意识,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三是注重办案技巧,加强协调配合。由于农村宗族意识以及守旧势力的存在,查办涉农案件容易引发群体性的事件,因此要注重办案技巧,考虑农村的特殊情况,围绕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链条做好文章,重点查清资金的来龙去脉。注意化解矛盾,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另外,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相互协调、各司其职,形成打击腐败的合力。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一方面应把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另一方面,还要结合一些村级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开展具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要将预防工作深入到各环节中,开展同步预防。在打击的同时,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发现漏洞,建章立制,完善有关制度。(祝连勇 张欣 张笑)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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