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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系列爆炸案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2008年11月07日 15:31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被告人陈建在宣判现场

  11月7日,曾经震惊娄底并引起公安部和湖南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的娄底市整顿客运市场办、娄星广场系列爆炸案在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陈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

  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娄底娄星广场等系列爆炸案于2007年12月15日告破并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陈建。2008年1月15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犯罪嫌疑人陈建因涉嫌爆炸罪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6月19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建犯爆炸罪,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建原系湖南涟邵矿务局恩口煤矿工人,在煤矿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过掘进、采煤、通风等工作,对爆破技术有所了解。1995年恩口煤矿关闭破产,陈建在得到一次性补偿后解除劳动关系。1997年,被告人陈建即开始用二轮摩托车在娄底市城区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因陈建的非法营运活动被娄底市整顿客运市场办公室多次查处,被告人陈建对此心生怨恨,遂自制了一枚定时炸弹,并于2005年11月8日下午2时许,将炸弹安放在市整顿客运市场办公室处罚组办公用房(市物资局办公楼三楼)的窗台上,启动定时引爆装置后即离去。约30分钟后,炸弹的电雷管被引爆,二筒胶质炸药因失效没有爆炸。致当时前来办事的龚某的右耳被炸成轻微伤,并致办公室窗户玻璃被炸碎。

  2006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建因继续从事二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而被娄底市整顿客运市场办查处,二轮摩托车被扣押,致陈建更加憎恨客运整顿办。8月17日,被告人陈建购买黑火药、钢管、定时器等器材,再次制作了两枚定时炸弹。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陈建用塑料袋子提着一个已启动引爆装置的自制定时炸弹来到娄底市客运管理处二楼,并趁人不备将炸弹放到该单位二大队大队长办公室进门处的沙发上,然后走到客运管理处临街对面的马路边等待炸弹爆炸。二十分钟后,因该炸弹被人及时发现并报警,陈建发现有警车开进了客运管理处机关院内,便迅速离开现场回到自己在娄底市育才路民营市场的租房内,后经公安机关排爆专家现场发现,陈建所投放的这个炸弹系因定时器金属片接触不良才未引爆。

  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陈建提着另一枚定时炸弹从其租住房出来向娄底火车站方向走。当其经过娄星广场时,看到很多市民在广场休闲娱乐,联想到自己的处境,其心境很不平衡,遂决定用炸弹炸在广场休闲的人,以此来报复社会。于是,被告人陈建即提着那枚定时炸弹来到娄星广场东南角的绿化丛边缘条石上坐下,并趁机把炸弹放到附近的绿化丛边上,将炸弹的导线连接上,将炸弹的定时器启动后即离开现场。不久,被告人陈建投放在娄星广场的定时炸弹爆炸,当时在广场休闲的市民普遍受到极度惊吓,爆炸点附近的一些广场设施被损坏,正在该处休闲的罗某左手被炸伤,致其左前臂及腕部毁损伤,左上臂爆炸伤并异物存留,左上臂部桡神经挫伤,左肱骨不完全性骨折,诊治后形成左上肢前臂远端缺失(即左手掌完全缺失)。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构成五级残。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为泄怨恨,多次采取爆炸的方式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并使公私财物遭受损失,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 魏学锋 曾文彬 严文郁 )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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