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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龙“认错”了,法官不能放弃查明真相

2008年11月19日 04:57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11月17日上午8:30,周正龙案二审在陕西安康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周正龙突然多次认错,并表示“记不住”关键细节。 中新社发 王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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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正龙案二审11月17日在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现戏剧性一幕,周正龙突然改口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庭审中,周正龙多次在回答检察员和辩护律师的提问时表示,“我错了”、“我要彻底承认错误”。(西部网11月17日)

  人们关心的焦点仍然是:一个足不出户的农民搞出如此逼真的相片,在这些相片的幕后,还有哪些“高人”没有受审?如今,周正龙自己认错了,承认拍摄的是假老虎,并且不认为幕后有人,那么,法官是否就可以就此打住,按周正龙自己说的来认定事实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没有主动调查权,所以被告人的供述特别重要,一旦他们认罪,他们的供述就会直接作为证据采用。而大陆法系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法官不是被动消极的旁听者,而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如果法官对被告人的供述存有疑义,就应依职权主动调查真相,甚至有不采纳的权力。

  1996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们从完全的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强调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加强了庭审的抗辩性。但是,我们仍然具有许多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仍然负有查明真相的职责。《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判案仍然要追求客观事实;《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此,对于有疑问的证据,法官不能以被告人的口供直接定案,不能放弃查明真相的职责。周正龙可能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公布幕后的指使者、帮助者,但法官却不能以周正龙已经认错为由,置公众与辩护律师提出的种种疑问而不理,不主动核实和调查相关证据。

  不仅法官有调查核实周正龙有无幕后的指使者、帮助者的职责问题,检察官更负有相应的职责。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不是单纯的当事人,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既负有查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负有查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因此,检察官应当用足够的事实来证明周正龙幕后并无指使者、帮助者。

  但愿,周正龙的认错,不会永远掩饰在他背后的事实真相。 (杨 涛)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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