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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署名文章批达赖“备忘录”违背宪法

2008年11月21日 16:30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副部长斯塔和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介绍了10月30日至11月5日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朱维群在介绍情况时提到,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颇为引人关注。11月16日,达赖方面在印度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了这份“备忘录”,并称这份“备忘录”完全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条款,“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笔者仔细阅读了达赖方面公布的“备忘录”的全文,并认真对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备忘录”中与中国宪法和法律相违背的内容比比皆是。

  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所谓的“本地方所有问题”,“备忘录”列出了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规定、与他国的交流等11个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径”,“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说白了,就是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中国已经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目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经完备,相应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了22个配套文件,全国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对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的补充规定74件。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区事务,充分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在历届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始终占80%以上;自治区人大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253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另搞一种社会制度问题,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模式。达赖喇嘛方面打着中国宪法的旗号提出所谓“真正自治”,实际上是企图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统一领导,按照他们的“政治设计”另搞一套。

  要求独立和不受监督的“立法权”

  “备忘录”提出,“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115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看来达赖喇嘛方面要求的不仅是“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是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中国宪法第5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往往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是理所当然的,这不但不会破坏自治区的决策权,而且会使之得到更高一层法律的保护。“备忘录”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要求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这难道符合中国宪法?

  谋求根本没有任何历史、现实和法律依据的“大藏区”

  “备忘录”提出,“现今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区,需要纳入统一的自治管理范围内。现今的行政区域划分,将西藏人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治区和许多省份当中,从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同时也严重削弱了保护和弘扬民族特性,文化与佛教传统的力量。”众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区的行政区划是中国元朝以来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从来没有管理过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历史上分布在不同区域,归属不同的行政管辖,与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紧密的社会关系,发展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文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充分尊重以上历史事实,综合考虑政治、经济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在藏族聚居地区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和10个藏族或藏族与其他民族联合的自治州,2个藏族自治县,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那么达赖喇嘛方面为什么要炮制一个历史上不存在、现实中也没有任何依据的“大藏区”呢?翻阅达赖喇嘛的自传,其中一句话道破“天机”,他说,从50年代开始就“思谋着如何使大西藏获得独立”。达赖喇嘛自传的扉页就标着他所幻想的这个“西藏国”地图,今天在印度小镇达兰萨拉的所谓“西藏流亡政府”大厅还悬挂着他梦寐以求的“西藏国版图”,面积约占中国领土的约四分之一。看来,所谓“大藏区”就是达赖喇嘛方面分裂祖国主张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质就是“西藏独立”。

  企图制造民族隔离

  “备忘录”提出,“为了尊重自治的原则和理念,给予各自治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经济活动自主制定相关法规的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选择居住地的权利,这是基本人权。汉族和其他民族到西藏,西藏各族群众到内地经商、求学和工作,是正常现象,有利于各民族相互交流,共同进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综合考虑历史沿革、民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等各种因素的统一,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或者地方自治。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始终占总人口的95%以上,根本不存在达赖喇嘛和国际上一些人所说的中国政府向西藏大规模移民的问题。邓小平同志1987年会见美国前总统卡特时说得好:“西藏是人口很稀少的地区,地方大得很,单靠二百万藏族同胞去建设是不够的,汉人去帮助他们没什么坏处。如果以在西藏有多少汉人来判断中国的民族政策和西藏问题,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中走进前列”。达赖方面要搞纯而又纯的单一民族自治,限制各族相互依存、平等往来的局面,实际上是挑拨民族关系,人为制造民族隔离,这种政策在国际上造成的后果,从二十世纪走过来的人都不会陌生。

  企图阻碍普通话的推广和使用

  “备忘录”提出,“藏语文是首要的,各藏族自治地区的语言文字也应以藏语文为主”,“在藏族地区使用藏语文教学”。中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西藏自治区专门制定了《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同时,中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根据这些规定,目前西藏自治区各级人大、政府的决议、法规、文件、公告等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级机关、单位的公章、证件、办公用纸,各种标牌和交通路标等也都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这极大提高了藏族同其他民族相互学习、交流的能力。“备忘录”大谈“藏语问题”,对“普通话”的推广使用闭口不提,实际上是呼应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在国际上渲染的“西藏文化灭绝”论,攻击中国政府限制藏语文的使用,制造他们才关心西藏文化和语言的假象。

  极力反对政府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备忘录”提出,“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问题”,“根据宗教传统管理寺院,研习和实践教法,根据宗教制度确定入寺僧侣的人数和年龄,以及自由从事讲经说法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对一般的宗教活动,包括师徒关系,寺院管理,转世灵童的认证等事务,政府都不应进行干涉”。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也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实体,必然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哪个国家都会依法予以管理,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法律条文说得明明白白,但是在达赖喇嘛那里,悠悠万事、“宗教为大”,“唯我独尊”,这也不奇怪,达赖喇嘛流亡国外前是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总代表,现在还是他领导的那个流亡集团的“政教领袖”,怎么能不幻想着在西藏恢复过去那种宗教高于一切、政教合一的“美妙制度”呢。

  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问题

  “备忘录”闭口不谈西藏的主权归属,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自元代正式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以来,中国对西藏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是不容回避的,涉及到达赖喇嘛改善与中央关系的根本性问题。中国宪法序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然而达赖喇嘛方面至今反复宣称,“人民解放军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占领国家。”如果按照达赖喇嘛方面的说法,西藏是中国的殖民地,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那么按照国际法,“殖民地”和“被占领国”是拥有自己主权的,将来是有权重新获得“独立”地位的,这实际上就等于否认了中国拥有对西藏的主权,也完全违背了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备忘录”回避这个重大原则性问题,实际上是为有朝一日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狂妄宣称“西藏流亡政府”是西藏人民的代表

  “备忘录”提出,“西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们之间就上述问题和相关议题达成协议后,西藏流亡政府将会立即解散,达赖喇嘛在未来将不会担任任何政治职务。”众所周知,西藏1951年和平解放,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1965年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代表西藏人民的是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政府。所谓“西藏流亡政府”是1959年西藏封建农奴主上层发动武装叛乱失败后逃亡国外成立的,是完全非法的,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它的合法性。达赖喇嘛方面把完全非法的所谓“西藏流亡政府”说成是西藏人民的代表,在国际上散布中央与达赖喇嘛方面的接触商谈是就所谓“西藏政治地位问题”、“高度自治问题”进行的“藏中谈判”、“汉藏对话”,企图混淆接触商谈的性质,完全颠倒黑白,被中央政府严正驳斥完全是咎由自取。

  综上所述,这份“备忘录”从标题到内容还是“大藏区”、“高度自治”那一套,只不过是打着“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幌子,用法律词汇进行包装,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罢了。其实质是企图先在占中国四分之一的国土上建立一个由达赖集团控制的“半独立”、“变相独立”的政治实体,条件成熟时再谋求实现“西藏完全独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习仲勋、乌兰夫、杨静仁等中央领导同志会见达赖喇嘛派出参观团时早已明确指出,“把西藏搞成一个‘国家’不成,搞个所谓‘高度自治’也不成,要改变这个态度,不然我们就没有共同语言”,“你们还提出要搞什么大藏族自治区,这个根本不现实,也绝不可能。”事隔近30年,达赖喇嘛方面仍然在“大藏区”“高度自治”问题上兜圈子。达赖喇嘛方面始终没有真正放弃分裂祖国的立场,这是达赖喇嘛与中央接触商谈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根本原因。

  朱维群在新闻发布会上有一段话非常醒目:“我们只接受甲日等人作为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与我们商谈,谈的只能是达赖喇嘛彻底放弃分裂主义主张和行为,争取中央和全国人民谅解,解决其个人前途问题。我们根本不会与之讨论什么‘西藏问题’。为了使达赖喇嘛进一步了解中央的态度,认识自己的错误,我们可以听取其解释,目的还是检验他有没有放弃分裂主张而向中央要求靠拢。”这段话从根本上讲清了中央与达赖喇嘛方面接触商谈的性质和目的。

  我们看到,中央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对达赖喇嘛始终是仁至义尽、给予出路的。达赖喇嘛1959年出走后,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一直保留到1964年底。1979年至今,有关部门数十次安排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和亲属回国参观,了解国家的发展和政策。中央多次重申,只要达赖喇嘛真正放弃“西藏独立”的立场,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我们就可以就达赖喇嘛的个人前途问题进行接触商谈。即使在出现了今年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达赖集团干扰破坏北京奥运会严重事件的情况下,中央有关部门仍然安排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三次回国进行接触和参观,充分体现了中央的诚意。中央对达赖喇嘛回到爱国立场的大门过去是敞开的,今后也是敞开的,但是“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的门,过去没有开过,今后也不会开。(益多)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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