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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时评:公权力没有“对手”才是法治的悲哀

2008年11月21日 16:32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焦作日报》和焦作公安局,对于焦作市蔬菜果品批发交易中心的水果商户贺永星的判断产生了分歧。前者发文褒扬贺是扶危济困的“好人”;后者却认为贺是欺行霸市、控制焦作香蕉批发市场的黑社会团伙老大。今年6月,在《焦作日报》刊发报道后一月,贺永星因 “涉嫌黑恶犯罪”被批捕。(11月20日《南方周末》)

  报道刊发的头两天,报社好评如潮,而且领导还许诺给记者陈作华发奖金,但刊发后第三天焦作市公安局以报道失实为由找上门来,事情风云突变,陈作华被报社撤消了都市新闻采访部副主任的职务。

  可问题是,公安机关据以施压的理由并不充分。在人民法院并没有判决当事人有罪之前,“无罪推定”是我们应当奉行的基本法治原则,凭什么公安机关的认定就是“正面定性”,而与之“唱对台戏”的论调就是“错误言论”。更何况,即便当事人涉嫌 “黑恶犯罪”,作为“好人”的道德评价与作为“罪犯”的法律评价,在很多时候因为法律和道德的分野只能是两码事。

  对于媒体监督来说,这是一个恶劣的暗示和威慑,它表明媒体监督是可以被公权力控制的。可以被控制的舆论监督,自然也是可以被收买的舆论监督,难怪矿难发生时,黑心矿主总是相信封口费能够使媒体封口。我的担心是,在公权力如此高压之下,媒体会不会对新闻报道噤若寒蝉。其他的不敢肯定,至少 《焦作日报》在这一事件上已经开始谨小慎微了,甚至在陈作华案开庭审理是否报道上还瞻前顾后,担心报道开庭就意味着变相承认报道失实,最后“谨慎地”推迟一天在不起眼的地方报道了案件开庭。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就像走上被告席的不一定是败诉方一样,案件开庭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肯定有罪,即便当事人最终确实被认定为“有罪”,只要媒体报道不是有意歪曲或者捏造事实,都是正当的新闻报道自由,公权力没有干涉的权力和理由,公权力所需要做的是遵照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把案件办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案件,这样任何的“唱反调”都不会误导“不明真相”的公众,毕竟,在这起冲突之中,焦作公安机关的诸多做法也有可怀疑之处。

  一个公权力无法受到有效制约的社会,才是法治的最大悲哀。

  志灵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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