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于10月29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近日举行的2008全省人大防震减灾法制工作座谈会上,来自全省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省地震局的同志踊跃提出建议,包括设“5·12”为全国防震减灾纪念日等。
明确防震减灾执法主体
现行的防震减灾法,将地震、经济、建设、民政等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并列作为执法主体,没有一个牵头部门,修订草案中依然如此。一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无法杜绝具体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因衔接脱节形成管理空档、因“多龙治水”影响管理效率的情形。与会者建议,进一步明确防震减灾执法主体,使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与会者指出,汶川特大地震引发的法律问题涉及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建议在修订中加以明确,或对应其他法律制订衔接性规定。
将5月12日设立为全国防震减灾纪念日的建议,得到了大部分与会者赞同。省地震局的同志认为,应设立全国防震减灾纪念日,规定当天各地开展防震减灾宣传与地震应急演练。
将建筑抗震设防纳入行政审批
建筑抗震设防十分重要。现行的防震减灾法未明确地震部门在一般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行政审批权,建设工程审批时容易忽略抗震设防要求,仅靠地震部门事后监管无法确保效果。来自德阳的同志建议,在修订中,应把建筑抗震设防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赋予地震部门对抗震设防的审批权。来自宜宾的同志建议,加强对建设工程设防要求的后续管理,明确主管部门监督措施,确保抗震设防要求落实。
《草案》已将汶川地震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制度化,对此,与会者认为还不够。来自成都的同志建议,修订时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理念写入,把志愿者及非灾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灾区主动实施救援的义务及履行方式具体化。来自德阳的同志建议在修订中,明确发生严重灾难后应建立灾区特别管理体制,以应对灾后特殊的复杂局面。(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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