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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发布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2008年11月24日 20: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两高”:正确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界限

  商业贿赂犯罪罪名覆盖刑法全部八种贿赂犯罪

  高法高检明确医务人员与教师等商业贿赂问题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四日电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共十一条,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意见》规定,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从而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涵盖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适应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现实要求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意见》特别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对贿赂的范围及数额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根据《意见》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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