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云南省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于近日顺利终结。
2008年3月初,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昆明中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这是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破产法以来,云南法院收到的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申请。
聚仁兴公司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从事橡胶经营加工。截至2007年底,企业在册员工为240余人。近年来,由于国际国内橡胶市场价格急剧波动,加之该公司经营方式老化等诸多问题,到2008年3月,昆明聚仁兴橡胶有限公司的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06136500元,净资产为-16427.64万元。
2007年初始,包括银行在内的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仅昆明中院执行局先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就多达10余件,涉及金额近1亿元。而该公司固定资产及库存原料、产品总价值仅为5100万元,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的状态。如变现偿债或按破产清算程序,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到15%。
经过对聚仁兴公司的实地调查了解,昆明中院裁定聚仁兴公司重整。随后,昆明中院选定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
今年6月初,经昆明中院批准,聚仁兴公司恢复生产,连续盈利。试营业初见成效,不仅使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还提高了盈利和偿债能力,树立起各债权人对聚仁兴公司成功重整的信心。最终,债权人会议顺利通过聚仁兴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分管、指导本案审理的昆明中院副院长张国维认为,破产重整制度设立目的在于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而不是简单地“一破了之”,而是密切关注企业本身的存活度和行业环境,运用司法手段尽力挽救企业,同时充分注意对债权人、破产企业员工权利的维护,通过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平衡企业、债权人、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实现“留住企业,安定员工,保障债权”的三赢局面。
据张国维介绍,国内破产重整案件往往局限于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即便资产全部流失,还可以借“壳资源”进行重整,但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小,到破产环节,往往已无资源可供破产重整,债权人故而干脆选择放弃。而妥善运用重整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挽救市场主体的作用,特别针对类似这样的企业,对有效配合当前形势下国家保障经济稳定较快发展的经济政策的落实,意义十分重大。聚仁兴公司重整经验可作为中小企业自救的范本。本案重整过程中,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尽量减少了企业负债数额;债权收购、债务重组方式有效整合了债权人中支持企业重整的力量;内部管理的机制调整,解决了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优化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组合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改变原来单一、盲目的经营模式,充分利用债务人公司的经营资源,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经营方式,确保了收益的获取;重整计划中设置的融资途径和方法,为今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该重整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角色———破产管理人,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据了解,破产管理人是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确定的破产程序参与者,该参与者既不隶属于法院,也不从属于当事人,而是破产程序中的职业管理人,以中立的身份,独立承担破产管理的责任。
据悉,这是新破产法施行以来,破产管理人首次在云南破产案件中亮相。(记者储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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