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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官员别墅"凸显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缺陷

2008年12月02日 10:2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今年以来,一些贫困地区建官员别墅等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频频被媒体曝光,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种种现象表明,领导干部超标违规非法占有住房、利用权力建造私人豪华住宅,已经成为领导干部腐败的新形式、新趋势。“官员别墅”事件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恶化了党群、干群关系,助长了干部奢靡之风,凸显了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缺陷,干部住房监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官员别墅”腐败由来

  在某种程度上说,“官员别墅”等住房腐败问题是在我国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以1980年邓小平关于住房改革讲话为标志,我国逐渐走上了住房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道路。住房改革先后经过试点售房(1979年至1985年)、提租补贴(1986年至1990年)和以售带租(1991年至1994)等几个阶段。到1994年7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住房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全面推开。几乎与此同时,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也开始进入公众视野。

  1994年前后,领导干部的三大腐败形式曾引起了中纪委的高度重视,即“餐桌上的腐败”(大吃大喝)、“马路上的腐败”(公车私用)和“摆在大街上的腐败”(住房腐败)。当时,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多占住房、领导班子集体建造别墅,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受到了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

  然而,严厉的查处并没有能够遏制住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发展势头。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并不断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超标建房,屡禁不止;乱拉资金,负债建房;压价购房,索要住房;集体决策,化公为私;手段翻新,由明转暗;倒卖出租优惠住房等等。

  总之,在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和权力勾结一直存在着,先有部分领导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多种名义,多建多占住房,后又出现领导干部以职权影响市场差价,低价“团购”购房,一直发展到近年来领导干部违规占地、建造“官员别墅”,领导干部住房腐败不断升级。

  “官员别墅”说明了什么

  首先,“官员别墅”事件说明了干部奢靡之风浮泛。“官员别墅”是当前盛行的炫耀性腐败的新形式。炫耀性腐败在本质上是官员利用公共权力,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虚荣和显示地位的非理性政治行为。炫耀性腐败在个人层面上,表现在官员的衣、食、住、行等政治和生活待遇方面,诸如乘公车要豪华的,吃饭要进星级饭店,住的要别墅式的等。炫耀性腐败助长了干部奢靡之风,挥霍大量的公共资源和社会财富,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一个县的科级干部,住房超过300平方米,最大的达到600平方米,这是什么风气?这是奢靡之风!”2008年4月2日,在河南省“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动员大会上,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曾痛斥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

  其次,“官员别墅”表明干部特权思想依然存在。“官员别墅”意味着官员公权私用,其本质在于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是领导干部特权思想的直接体现。从相关报道来看,在“官员别墅”建造的过程中,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领导干部运用公共权力违法占有土地、低价购买住房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有绝对权力来保证规避风险。

  最后,“官员别墅”昭示了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的缺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干部住房腐败问题逐渐显露,中央和地方先后出台了有关预防干部住房腐败的监管制度,如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联合下发《关于厅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等。然而,在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干部住房腐败的形式和内容也随着形势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了在理论上对干部住房腐败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还没有制定一个统一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由于干部财产公开制度还处于试验阶段,对干部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查处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因此,建立和健全干部住房监管制度,预防“官员别墅”等住房腐败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势在必行。

  如何治理“官员别墅”腐败

  要加大住房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遏制“官员别墅”腐败的发生和蔓延,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以制度建设约束干部特权,推动我国干部住房监管制度创新。

  第一,必须进一步明确界定干部住房腐败的内涵和形式。

  干部住房腐败是指干部在购买、建造住房过程中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从内容上看,住房腐败主要有两种形式:购房腐败和建房腐败。购房腐败主要表现在利用公共权力影响住房市场价格,从中获利;建房腐败主要表现为利用公共权力违法占有或者低价购买土地建造房屋,或者超标建造豪华别墅等。从性质上看,住房腐败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公房腐败和私房腐败。公房腐败主要是在房改过程中利用公共权力超标违规多占公用住房的行为;私房腐败主要是在购买和建造私人住房过程中,利用职权影响土地价格或者住房市场价格来谋取私利的行为等。

  第二,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的惩防并举干部住房监管制度。

  在对住房腐败的内涵、性质和形式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我们必须建立和健全惩防并举的干部住房监管制度体系。在预防上,要尽快建立干部住房腐败预防制度,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水平,制定不同级别领导干部公用住房标准;建立和健全干部住房档案制度,建立干部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对干部住房进行动态管理。

  在惩治方面,必须尽快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住房腐败的问责制度,明确住房腐败的问责对象、程序、内容、方法和责任追究范围。针对当前干部住房腐败形式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对各级领导干部现有住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理,摸清情况,分类解决。

  第三,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干部住房公开制度。

  推进干部住房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遏制住房腐败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开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住房标准,公开干部购买或建造住房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

  其次,要规范干部住房公开的主体,明确干部住房信息公开的内容,拓宽干部住房公开的范围,畅通群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投诉举报的反映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监督的权利。最后,在建立干部住房状况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保障群众对干部住房的知情权,以便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四,要积极探索异地任职干部“官邸制”改革路径。

  “官邸制”既是中国官员福利住房的一种传统,也是西方国家目前多采用的官员住房制度。在当前,随着我国干部交流和异地任职的不断增多,原有的干部住房“官邸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干部住房“官邸制”中各种腐败也逐渐显现,干部住房“官邸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进一步明确“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和条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官邸”的建造标准,明确“官邸”建造的资金来源、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以及违规违纪责任等。

  (作者胡杨系河南省廉政评价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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