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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方发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

2008年12月08日 14: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

  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二章 任 职

  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

  (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

  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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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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