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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审"网络暴力第一案" 建议适时监管言论

2008年12月18日 12: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就"网络暴力第一案"向工信部发司法建议(全文)

  中新网12月18日电 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第一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大旗网被判侵权,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千元。朝阳区法院在庭审后向工信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在庭审结束后的新闻通报会上,北京市亚运村法庭庭长高嵩宣读朝阳区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的司法建议。

  法院司法建议称,本案的纠纷就是由于原告王菲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生活中的隐私细节等内容在三名被告的网站上被非法披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使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

  法院建议,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件大事记:

  1、2006年2月22日,王菲与姜岩登记结婚。

  2、姜岩在网络上注册博客“北飞的候鸟”并进行写作,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3、2007年12月27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获救。在其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4、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再次自杀,她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死亡。

  5、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其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姜红打开姜岩的博客。在其博客中,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6、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此外,其中一则回帖显示,“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7、2008年1月11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该网站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接。

  8、2008年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9、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10、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在网络上引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网友甚至以谩骂来表达对王菲及家人的谴责。

  11、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12、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公证处对 “北飞的候鸟”、大旗和天涯三个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13、2008年3月15日,天涯网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14、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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