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郑州市供热调价听证会被指是“圈套”

2008年12月18日 13:47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昨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郑州居民赵正军诉郑州市物价局一案。赵正军称10月20日召开的郑州供热价格听证会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两家供热企业申请暖气调价的本质是“圈套”,供热企业不符合提出调价申请的条件,供热企业财务报表无效等等,请求法庭判处供热价格听证会无效。被告郑州市物价局(下称物价局)和法院追加的第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下称热力公司)对此辩称,赵正军不是郑州市民,也不是暖气用户,因此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庭驳回起诉。

  辩论:调价申请是否为“圈套”

  庭审中,首先对两个供热企业申请集中供热调价的本质是不是“圈套”展开激辩。

  赵正军说,8月15日和9月27日,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环保),向物价局提交了4份调价申请共计10套方案。依据《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无论申请企业拿出多少种调价方案,价格主管部门应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调整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但这次听证会却拿出其中的3套涨价方案让听证代表“三选一”,从而导致客观上形成已涨价的事实。所以,没有对供热调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本质是“圈套”。

  对于为何只对其中的3套涨价方案进行听证问题,物价局称是按职责办理,不需过多解释。

  辩论:对中原环保不听证为哪般?

  赵正军说,这次听证不是“集中供热价格听证”却是“集中涨价”。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分别提出了调价申请,但是听证会却仅对热力公司的3套方案进行了听证,而不对中原环保听证,是蒙骗消费者,误导听证代表,使利润极高的中原环保搭上涨价的顺风车。

  对此,物价局代理人称,物价局是组织价格听证的法定机构,但又称,中原环保此次提出的申请与本案无关,不予回答。

  辩论:听证代表构成不符合规定

  赵正军认为,此次供热价格调整听证的听证代表构成不符合规定。《河南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听证会代表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担任;消费者代表由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推荐或者公开选聘;有关方面代表由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本部门内推荐。而此次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并非由消费者协会推荐或选聘,有关方面代表如思念科技公司、服装协会、热力协会等单位代表不属于《细则》所规定的人大、政协、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推荐的情形,所以违法。

  对此,物价局辩称,物价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聘请相关方面代表,消费者代表的产生也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的。

  辩论:热力公司亏损是否真实?调价前提是否存在?

  赵正军认为,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不符合提出调价申请的条件。按照规定:“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热力公司供热价格高于供热成本,提出的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因此该调价情形不存在。

  按照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最终认定的热力公司供热成本为:单位收费面积成本0.152元/平方米·天,现行的热力价格为0.165元/平方米·天。而且热力公司为中原环保的第一大股东,热力公司从中原环保利润中分红高达33.18%,2007年中原环保盈利5313.9万元,热力公司应分得利润1765.2万元。热力公司还投资格林期货4000万元、委托百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理财产品3000万元和投资兴建医院达8.7亿元,这些数据和事实充分说明热力公司很有钱,根本不存在亏损。

  而两家供热企业的申请并没有财务决算报表等法定材料。

  再说中原环保。经查中原环保2006、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发现,其供热营业利润分别为2268.6万元、2005.7万元和1507.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1.47%、19.56%和23.21%,其利润率远远高于《暂行办法》所允许的3%利润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热力生产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遗憾的是,物价局不但没有提出降价方案,反而对中原环保的申请不听不证让其涨价成功,所以,这次听证会是违法的。

  热力公司代理人拒绝回答赵正军提出的热力公司投资方面的所有问题,物价局代理人也称中原环保的事与案件无关,不予讨论。

  辩论:听证会是否严重违反程序

  赵正军认为,10月20日召开的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办法》规定,正常的听证程序是经营者申请、被告审核后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但此次听证会物价局却于9月21日先公告听证、9月26日作出监审报告、9月27日两家供热企业才提出听证申请、9月28日物价局作出初审意见。无论从那点来说,这次供热价格听证都是违法。

  对此,物价局和热力公司辩称,此次供热调价听证程序上没有问题,听证合法有效。热力公司是8月15日向物价局递交的申请和情况汇报的,8月19日,物价局根据职责,向热力公司作出的受理答复。赵正军所指的9月27日热力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发给听审代表的而不是给物价局的,不能证明物价局是在9月27日才收到申请,这是原告理解的错误。

  法庭卷宗中《关于受理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调价申请的答复》显示,物价局的答复提前到200年8月19日,比此次听证会“早产”了1808年,赵正军认为这是造假的证据,“早产”文件属违法。对此,热力公司代理人则认为,答复内容的第一行写有“2008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的文字,可以证明此答复时间没有问题。物价局认为,答复落款时间的有瑕疵,并不影响答复的真实性。

  辩论:听证会没开就作出小结

  赵正军拿着一张拍有“听证会小结”的图片说,供暖听证会就是走过场,会没开已有“听证会小结”。《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听证会的程序有明确规定,即在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进行质证和辩论、申请人陈述意见等程序进行完毕后,听证主持人才进行总结。然而,这次听证会还没有开始,主持人席上就放好了打印的《听证会小结》,结果主持人念的大多数人支持涨价的小结,和事先打好的一样。这一情况被大河网记者等拍下,大河网相关文字和视频对此进行曝光。赵证军发问道:“听证会小结”是不是物价局在听证会当天做出的?

  物价局代理人称:“听证会小结”是在听证会之后做出的。赵正军问:既然是在听证会之后做出的,为何留有空格?没有具体的数据为何就就同意涨价?物价局称,对原告提供的照片真实性无法了解,该图不能证明任何问题,对此不予回答。热力公司对图片的真实性有异议。其代理人称,图片上面看不清楚时间,不能证明该小结是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做出的。

  “听证会小结”是在什么时间作出,图片的真实性如何?休庭后,记者采访当时听证会现场拍摄图片的本网记者,他让记者看了当时拍摄的图片和录相。他向记者证实,此次听证会还未开主持人席上就出现了打印好的小结,会上主持人也是对着该小结念的。“大河网在听证会召开的当天就把相关文字、图片和视频放在网上进行曝光,相信读者的眼睛是雪亮的。”本网参与听证会的记者说。

  辩论: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有效性

  赵正军说,热力公司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的两名会计师中有一人并非出据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的人,这是违法和无效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无效,听证也是无效的。

  对此,热力公司认为,审计报告上有会计事务所加盖的公章和相关人员的印章签字。

  辩论:消费者起诉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物价局和热力公司称,赵正军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上显示的是巩义市人,不是郑州市建成区的居民,郑州市集中供热调价一事与原告无利害关系。

  赵正军称他和其他来郑州的人一样,户口虽不在郑州,但人长期在郑州居住生活,供热对象他类似的人来讲有影响,与他完全有利害关系。

  热力公司多次“支招”被制止

  庭审中,审判长要求物价局出示10月20日听证会合法的事实证据,物价局代理人罗列相关法规。法官一再提醒出示证据,物价局代理人还就法规说法规。人民陪审员再次提醒,有就回答有没有就回答没有。物价局没有提供证据。

  在此后的质证中,物价局在思考如何回答时,热力公司代理人多次向物价局“支招”,被主审法官和原告多次制止。(记者 陈耀文)

编辑:吴博】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