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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将“预报”改为“预报意见”

2008年12月22日 23:47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建议原则保留修订草案关于群测群防的规定,同时增加对群测群防工作加以引导的规定,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保留了有关地震预报的规定,将原修订草案中关于地震“预报”的表述改为“预报意见”。

  于今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一审稿曾对“地震监测预报”做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地震预报还是世界性的科学难题,本法不宜对地震预报做硬性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中关于地震“预报”的表述改为“预测”。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有些常委委员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地震局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中关于地震“预测”和“预报”的规定,认为:地震“预测”和“预报”的性质不同,“预测”属于科学探索范围,是经过监测、分析论证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得出的研究结果,因科学水平的限制,“预测”应允许不准确;“预报”涉及政府决策,以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和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修订草案关于地震预报的规定,延续了现行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1998年发布施行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可行的,以不做改动为宜。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据李重庵介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本法应当明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应与抗震设防的要求相衔接;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机关,鉴于标准化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本法可不再重复规定。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规范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李重庵介绍说,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群众提出,总结志愿者参加汶川地震应急救援的经验,应当对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给予鼓励和规范引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地震局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规范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同时,根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现行防震减灾法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的规定。(记者吴晶晶)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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