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环境根本改善尚待时日
调查中,许多青年律师向记者反映,新律师法“看上去挺美”,但在实践中被打了折扣,律师的执业环境并未因此有明显改善。
张辉律师说,新律师法实施后一个月,他接手了一个贩卖人口的案件,到山东某地公安局要求会见当事人。但公安机关拒绝了,没有任何理由。“我不服气,到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最后同意会见了,但只给了五分钟,并且要求不能谈案情。”
于是,五分钟里,张辉律师询问了当事人的身体状态、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是否需要花钱等。整个过程,看守所人员都在旁边看着。
而北京的周律师到山西某地一看守所要求会见涉嫌犯罪嫌疑人时,也遇到一个怪圈:找办案机关,人家说不需要批准,带着“三证”直接去就可以了。到了看守所,工作人员说要有办案机关准予会见的文书才能会见。折回来找办案机关,他们说不需要经过他们批准。
“不管怎么样,反正我最后见不到自己的当事人,只能无功而返了。”周律师纳闷:新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写得明明白白,为什么就是得不到落实?究竟是法律之外的什么因素导致这一切的发生?
王荣利律师认为,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也很难真正得到落实。“这条规定是律师‘可以’而不是‘有权’,任何法律人都知道这二者的差异。”
在他看来,脱离了权力体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很尴尬。有的单位不配合,律师只能申请法院取证。有的单位把律师调查取证当做创收手段,实行高收费不说,还有种种土政策限制,比如要求提供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
至于阅卷权,一些律师反映,大多数检察院基本能积极配合,但有的侦查机关以自己也要阅卷或者出去办事为由婉拒律师。有的不提供复印纸,要求律师自带。
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三权”的规定,被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称之为“值得关注的风暴”。在他看来,新律师法实施半年来,律师的“三权”落实情况并不令人乐观,有关部门以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冲突为由进行抵制,律师的无障碍会见权基本被搁置。
未来路在何方
对于青年律师来说,最大问题是无人指导。在湖南株洲一家律所实习的小李说:“我们刚人行,很想得到前辈的帮教,但现在律所的管理模式是放羊式的,老律师对实习律师几乎不闻不问,很多实习律师都成了律所的廉价劳动力。”
小李认为,这种作坊化的师徒模式限制了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因为按照传统,师父教徒弟是可以不付报酬的,加上“教会了徒弟,饿死了师父”、“同行是冤家”等观念的影响,老律师在教新律师时会留一手,这延缓了青年律师的发展。
他建议,主管部门、律师协会要加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和引导,组织律师参加各种培训,与资深律师进行交流。其次,要建立律师权利保障机制,降低执业风险。一方面各地律协应该建立一个公共事业发展基金账户,将其中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的青年律师,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
来自南京的吴泽群律师建议,今后再次修订律师法时,应当取消当前实习律师实习制度,借鉴日本的司法研修所制度,建立一个统一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的职业教育机构,研修期间,由于国家发放工资。研修毕业后经过严格考试核发律师证,终身有效。
对于潜规则的问题,律师和专家也开出药方。
王荣利律师介绍,2004年,因为律师行贿法官现象比较突出,全国律师行业进行整顿,一些不良律师被清出律师队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出台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隔离带此后不断被冲破:安徽阜阳中院法官受贿窝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原院长郭生贵受贿案等案背后,都晃动着律师的身影。这导致公众痛斥法官腐败的同时,对律师充当“皮条客”也大有微词。但他认为,应该从制度源头上找问题,而不是把法官腐败的鞭子打在律师身上。“法官选拔那么严格,进去后还有层层领导和纪委、检察院的监督,如果这些都能到位的话,法官不大可能腐化,坐牢的只能是律师。”
“套用宋丹丹小品里的一句话,中国律师的社会评价怎能说是不好呢,那是相当的不好。”北京大学法学院朱苏力教授说,“中国律师最大的问题是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缺乏。”
朱苏力说,现在一些刑辩律师教自己的当事人翻供、串供,有的善于拉关系,搞点下作的事。“一个无良律师可能毁掉整个法律职业界的社会形象,毁掉大家对法律的虔诚,就像三鹿奶粉一样,毁掉整个乳制品行业。”
“不能否认当今中国司法环境不好,但净化司法环境需要每个律师乃至普通人的努力。法律人对同行之间的不良行为不应该采取姑息的态度,这种狭隘的职业共同体观念是有害的,应该上升到整体法律人的法律责任感。”朱苏力建议。(林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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