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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铜集团原副总成云南官员经济犯罪判死刑第一人

2008年12月30日 08:57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2月2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铜窝案”公开宣判,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邹韶禄受贿先后18次受贿金额为1900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收受的干股予以追缴。云铜原副总、云铜股份原副董事长余卫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近1个亿,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贪污、受贿550万元,被判处20年。据悉:余卫平成为我省官员因经济犯罪被判死刑的第一人。

  邹韶禄贿赂1900万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邹韶禄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8次收受贿赂款1640万余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币10万元。邹韶禄共受贿金额人民币1900万元,其中有800万元属未遂。

  马军对其中3笔提出了异议:一是邹韶禄收受刘某所送的200万元已于案发前及时退还,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二是邹韶禄仅收受过手下余卫平交给的40万澳元存单复印件,没有实际得到该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三是指控邹 韶禄收受郑某所送100万元干股及8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邹韶禄的犯罪自首情节,退还全部赃款及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处以有期徒刑。

  控辩双方四大争议焦点

  “退赃200万”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昆明中院评判认为:关于辩护人所提邹韶禄收受刘某200万元于案发前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邹韶禄收受了刘某送给的200万元后,在余卫平受到司法机关调查时,因害怕受到查处,而将赃款退还给刘某的行为,符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 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所规定的情形,其退还款项的行为并不影响其构成 受贿罪的认定。

  “40万澳元”

  关于辩护人所提邹韶禄未实际收到曾某所送的40万澳元,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邹韶禄和余卫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为曾某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邹韶禄和余卫平二人的供述及曾某证言,证实二人主观上具有共同收受贿赂的故意,客观上,邹韶禄和余卫平也收下了由余卫平转给的40万澳元存单复印件,在余卫平要求曾某将所送澳元转入其控制的新加坡银行账户后,邹韶禄和余卫平的共同受贿行为已得以实现。所以,邹韶禄是否实际得到该款项,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受贿的认定。

  “100万干股”

  对于辩护人所提邹韶禄收受郑某所送100万元干股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邹韶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邹韶禄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谋取利益之后,为得到郑某送给的100万元干股,而让其弟弟伪造了“林杰”的身份证交给郑某,郑便用“林杰”的名义为邹韶禄办理了股权转让和登记手续,至此,邹韶禄实质上已收受这100万元干股,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800万借条”

  关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收受郑某所送800万元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邹韶禄供述、余卫平证言及自更集团财务资料等证据,证实邹韶禄在为郑某谋取利益后,收下了载明“郑某借到邹韶禄弟弟800万元整”的借条,这一行为过程表明邹韶禄客观上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不过这笔钱还未等邹韶禄收入囊中,邹韶禄却东窗事发,邹韶禄不可能实际取得这800万元贿赂款,应以受贿犯罪未遂来认定。

  邹韶禄一审被判无期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邹韶禄身为大型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其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1900万余元的财物(其中收受800万元属于未遂),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依法予以严惩。公诉机关指控邹韶禄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辩护人所提“邹韶禄具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赃款和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邹韶禄受贿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干股予以追缴。

  宣判后,邹韶禄没有当庭起出上诉。其辩护律师今天(30日)上午将去看守所再次会见邹韶禄本人,是否上诉,要看邹韶禄本人的意见。

  余卫平成为我省首位被判死刑的官员 一笔捞了4125万

  今年53岁的余卫平,博士学历,云铜原副总、云铜股份原副董事长、明晨公司等企业原董事长。他在云铜“窝案”中扮演重要角色,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金额近1个亿,最大一笔就捞了4125万。因此,昆明中院以余卫平犯有数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余卫平成为我省官员因职务犯罪被处死刑的第一人。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2000年至2007年间,余卫平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铜股份副董事长、明晨公司董事长、云铜稀贵董事长、云铜鸿泰董事长、云南铜业原料有限公司董事长等企业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预付货款、原料采购、工程承包等业务活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分别多次非法收受昆明自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自更等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23万,澳元60万,美元456061元。

  2005年11月和2006年6月,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南云晨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和明晨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由云晨公司和明晨公司将公款借给个旧市新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80万元,借给合丰公司2380万元,共计26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个人利益。截止2006年9月,以上款项已全部归还。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间,余卫平伙同廖康、陆卫平,将合丰公司从越南进口的铜精矿销售给明晨公司,并达成所得利润分配的口头协议。余卫平利用担任云铜集团副总经理、云铜股份董事长、云铜原料公司董事长、明晨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违反云铜集团内贸铜精矿价格管理规定,恶意提高此项业务中铜精矿及铅精矿含金部份的收购价格,以增加成本的交易方式骗取云铜股份的货款41251584.09元,该笔款项被余卫平贪污。

  “余卫平检举邹韶禄不属立功”

  庭审中,辩护人称余检举云铜总经理邹韶禄有功,应该被认定为有立功情节。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的情形,不包括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所以余卫平有立功情节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余卫平辩护人提出,余卫平收受钱财的行为,应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其并非受云铜集团委派在明晨公司担任董事长、不具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身份;余卫平在任明晨公司董事长期间,没有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云铜集团的货款等辩护意见,昆明法院审理后认为均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余卫平一审被判死刑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余卫平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资金使用权,破坏了国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余卫平受贿犯罪作案时间长,受贿次数多,且数额特别巨大,罪刑极其严重。其受贿罪虽有自首、赃款已追缴的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仍应依法严惩。

  于是,昆明中院以余卫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余卫平不服,准备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余卫平成为我省首位被判死刑的官员。 记者 柏立诚 (春城晚报)

  汪建伟贪污受贿550多万被判20年

  “云铜窝案”中,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汪建伟也是一个“重要人物”。今年43岁的汪建伟,如果不是因为牵涉贪腐案,前途无量。法院认定汪建伟贪污、受贿金额高达550万余元,他将贪污来的赃款用于买别墅。

  汪建伟收受贿赂买别墅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7年期间,汪建伟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设计、承包、施工等经济活动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16家单位和个人的贿赂款共计价值439.24万元,美元1.4万元。

  2005年,汪建伟在担任云铜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及鸿泰公司副总经理时,代表云铜房地产公司与承揽方景观公司签订、履行“时代风华”二期景观绿化工程中,私自以云铜房地产公司投资其它项目需要经费为由,与景观公司总经理范雁宇协商后,以虚增工程量的手段,套取云铜房地产公司工程款500万元,秘密放在景观公司由范雁宇保管,2007年10月,汪建伟提取该笔款项中的100万元现金,用于个人购买别墅。

  汪建伟数罪并罚被判20年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汪建伟受国有独资的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担任云南铜业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云南铜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对方的回扣或者好处费达439.24万元,美金1.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汪建伟还利用职务之便,以私设小金库为名,套取公款用于个人购房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汪建伟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汪建伟的犯罪事实 、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退缴赃款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汪建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涉案赃款539.24万元、美元1.4万元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记者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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