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路政局推“优惠政策” 被指缺乏法律依据(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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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路政局推“优惠政策” 被指缺乏法律依据(2)
2009年01月07日 09:0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C“优惠政策”公平吗

  公平,是“优惠政策”无法回避的另一个问题。 

  对于出台“优惠政策”,最为不满的是刚刚交过滞纳金和罚款车主。《新京报》刊登署名健子的文章,很有代表性:“我买车刚刚一年,因为不了解养路费的缴费政策,一直以为养路费也和车船税一样,可以在一年的任何时候缴纳,因此就一直不太着急,另外,我也一直没有收到任何的催缴通知。去年12月9日,在一家养路费征稽所缴纳养路费时,被告知要收取滞纳金,而且滞纳金是按日收取,最后算下来,我需要缴734.8元的滞纳金。虽然觉得心有不甘,但也只能如数缴纳,自认为是花钱买个教训吧。” 

  然而,几天后养路费征稽处发布的“优惠政策”,让他无法接受:“我们主动缴费的被罚,那些拖欠很久的车主却可以免罚。我要早知道就干脆再拖拖。” 

  不少有和健子一样遭遇的车主,已经在和有关部门交涉,要求退还之前交纳的滞纳金和罚款。中国消费者协会顾问邱宝昌律师也表示,从公平和鼓励先缴者角度来说,应退还此前主动补缴养路费并缴滞纳金的车主的滞纳金。 

  其实,这样的政策,对于那些遵纪守法,按时交纳养路费的车主,也有一个是否公平的问题。如果不那么“听话”,也拖上一年半载,在欠缴这段时间内,车主便拥有了对这笔钱的支配权。可以拿它去投资,存银行也可以拿利息。虽然对大多数欠缴者来说,欠缴数额不大,收益也不会太大,但即使小,欠缴者毕竟因欠缴获得了利益。恐怕很难有人能解释清楚其中的“公平”。 

  对于车主退还之前交纳的滞纳金和罚款的要求,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城区收费中心大厅工作人员表示,措施已经出台,无法退还。而养路费征稽处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解释:造成差异的原因是政策的时间点不一样,之前有养路费,现在取消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政策,“就像买菜,今天一块,明天可能还有八毛的。” 

  这样的解释,显然并不让人信服。菜可以今天一块,明天八毛,但执法却不行,在不同的对象之间,执法必须一碗水端平,而不能“今天一块,明天八毛”,因为:执法不是卖菜。

  D 算经济账还是法律账?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燃油费改税,养路费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和养路费有关的部门,也已经完成历史使命,在经过一段时间过渡之后,恐难逃被撤销的命运。在这段过渡期内,把之前该收而没收上来的钱收进国库,是他们告别前必须站好的最后一班岗。 

  从欠费车主纷纷主动交钱来看,北京市路政局推出“优惠政策”,是有效果的。养路费征收,是一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尤其费改税之后,不少人有“或许能赖掉这笔钱”的侥幸。如果他们不主动补缴,有关部门就必须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措施追缴,不仅耗时长、成本大,而且由于有执行的问题,费老大劲儿最后能否拿回钱,仍是一个未知数。所以,如果把收上钱来作为目的,牺牲滞纳金和罚款保“大头”,未尝不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然而,以这种方式把钱收上来,是有代价的。钱的损失,不是个小数目,这里姑且不说,只说“无形损失”:没有合法根据,拍拍脑袋就决策,势必加剧了决策的随意性,不利于法治政府的实现;而公平问题的“无解”,更早一些主动缴纳欠费车主心中的不满,是潜在的不和谐因素。 

  而“老赖”得利会给人怎样的示范作用,尤其令人担心。国家制定法律,一个重要目的是让公民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预期,遵纪守法该得到褒奖,违反法律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养路费“优惠政策”,留给人的印象(事实也是如此)则是:赖的时间越长越得利。这种心理暗示,将成为法治建设的障碍。 

  经济账要算,但很多时候,仅算经济账是不够的。(作者: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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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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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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