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被指小修小补 赔偿范围成争议焦点(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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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法》被指小修小补 赔偿范围成争议焦点(3)
2009年02月06日 10:5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抉择

  作为当年参与制定《国家赔偿法》的学者之一,马怀德对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不乐观。

  关于“对重大问题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的修改思路,一位接近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的学者认为,所谓的“顾后”,可能考虑到如果改动过大,发生在历史中如文革甚至“三反五反”中的冤假错案若全部都翻出来,牵涉面太广,并且不利于社会稳定。

  而“左邻右舍”,是指国家赔偿制度涉及到与其他法的衔接问题,比如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包括《宪法》中的一些行政补偿、受害人补偿、政策性补偿的法律衔接问题等。如果把国家赔偿的漏洞补齐了,其他法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还有国家赔偿制度体制上的障碍,如赔偿义务机关先支付赔偿金,然后再到财政部门申请合拨报销的程序,这无疑是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到财政部门“认错”;《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被迫与错案追究制度挂起钩来,《国家赔偿法》变成了责任追究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只有想办法不赔偿。

  “其实以上问题都不是问题,只要想大修,完全可以规定适用时限,至于相关配套法律,修改中可以同步推进,互相呼应。”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

  姜明安还认为,大修的条件已经完全具备,首先从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看,要求政府担负保护公民财产的责任。另外,这些年我国民主法制制度日益完善,国家法制经过多年的发展,相对于1994年已经具备了更多的制度保障。

  《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的工作思路上指出“要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都表示,若不进行系统性修改长远看势必影响法律的尊严和长期适用性,甚至社会稳定。

  原因在于,《国家赔偿法》的系统性缺陷导致很多社会矛盾(尤其是官民矛盾)无法在体制内解决,促使这些矛盾激化为体制外的激烈的或群体性的抗争,演化为社会不安定因素。近些年的各种群体性抗争和上访事件不断,更是证明了这一点。

  按照中国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通过 (或修改)需经三次审议程序。目前修正案草案经过了“一读”,在3或4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二次审议。姜明安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订,虽不可能大修,但绝不会是简单的小修小补,一定会将法学界的共识部分采纳进去,如果顺利的话,该法会在6月前后的第三次审议中通过。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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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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