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追讨流失文物的法律难题与机会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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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追讨流失文物的法律难题与机会
2009年02月13日 16:0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月23日至25日,佳士得公司将在法国巴黎大皇宫举办“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杰珍藏”的专场拍卖,拍卖品包括1860年圆明园焚毁时被劫掠、流失海外辗转多年的鼠首和兔首铜像,估价高达人民币2亿元。1月17日,由北京律师刘洋发起的“华夏追索抢救保护文物律师团”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宣布要远赴法国进行诉讼,追索两件文物。

  当回到法律层面来看圆明园流失文物诉讼追讨时,我们会面临几个方面问题,首先是诉讼主体的问题,诉讼发起人刘洋先生作为律师或中国公民,他对所追讨文物没有直接利益关联,作为公民个人是不可能对百年前国家文物拥有追索权利的。当律师们退而求其次,以在香港注册的爱新觉罗家族为追索原告,这样仍然存在法律缺憾。如果爱新觉罗家族对文物拥有真正主体性的追索权的话,那么他们家族照样对现在的圆明园拥有私有权,这样就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在现代民主国家观念里,过去皇家的财产完全收归国家所有,我们不能为了追索有限的文物,而违反国家正义原则。

  其次是相关国际法问题:依据1970年中国加入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加入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可由政府通过外交手段追回非法外流文物。但以上公约不可上溯追索,尽管中国政府已有明确声明,不放弃追索此前流失海外的文物,但是,政府无法通过公约追索上世纪三十年代的流失文物。

  另外,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关于追索历史上流失文物的规定,因此,本案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需要借助习惯法和国际法的原则,这必然存在诸多争议。2002年英国大英博物馆、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等18家欧美博物馆联合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公开反对返还流失文物,理由主要有:文物多通过购买或受赠获得,来源合法并已成为博物馆乃至所在国财产的一部分;文物原属国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保护文物;文物属于全人类文化和精神遗产,应为全人类享有。

  上述18家博物馆的声明仍然是单面声明,它是站在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并没有考虑到相关文物所属国的文化利益,更没有考虑到文化背后的道德价值。在劫掠圆明园文物问题上,维克多·雨果曾真诚地说:“法兰西帝国侵占了这次胜利的一半成果;今天,他以一种所有者的天真,炫耀着圆明园里的灿烂古董。我希望,铲除污垢后解放了的法兰西把这些赃物归还给被掠夺过的中国的那一天将会到来。”

  通过伟大作家雨果的表述,我们看到如果基于人类更崇高的道德价值追求,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来形成新的文物保护规则文本,各国代表性或惟一性的文物仍然存在回归的可能性。理由之一是,文物流失境外,无论是商业原因还是掠夺造成的,它都使属地文化遭到了不可修复的毁坏,而这种利益驱动造成的文物遗失现象还在不断发生。如果形成了文物属地保护原则,各种偷盗文物现象可以得到极大遏制;其二是文化的道德价值,博物馆展示来历不明的文物,如果总是令文物所有国国民痛心,博物馆的人文价值与道德价值就会丧失;更为根本的文化原因,就是文物只有在所属地才能让人获得真正的认识与理解,形成更大的文化效应。我们在修理文物遗迹时总是讲求物归原位,使其获得文物的完整性,同样,文物回归所属国,更能体现文物的价值意义。

  所以,律师团不仅要从现有法律角度去追讨国家代表性文物,还应该通过文化与道德价值、通过成立新的文化与法律国际组织、制定新的法律文本去实现文物回归故国的梦想。(吴祚来)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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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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