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面临管理之困 “表达疆界”亟待立法规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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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媒体面临管理之困 “表达疆界”亟待立法规范
2009年02月16日 11:3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大背景下,新媒体的科学化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季明李舒

  在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大背景下,新媒体的科学化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浮出水面,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国字号”假网站泛滥

  本刊记者在调研中发现,一些非法网站打着“中国”或“国家”旗号,链接知名权威网站,大量刊登虚假信息、企业和地方政府负面新闻,借机行骗或敲诈勒索,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08年7月,河北破获一起假网络记者诈骗案。一个名为“中国法治网”的假网站,设立了30多个省级频道,发展成员80余名,在各地用负面新闻欺诈订阅单位580多个,胁迫它们征订《中国法治网资讯》900多份,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

  2008年9月底,北京警方查获“中国法制观察网”制售假记者证案。“中国法制观察网”下设新闻调查部、内参部、维权部、联动记者部等部门,分布在河南、云南、海南、山西、江苏等省,他们制作的假记者证以每本0.5万元-1.5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

  2008年12月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曝光了74家虚假中医药机构网站,其中68家以“中国”字样打头。记者在百度中输入“中国××网”搜索,几乎每一个行业都有数十家“中国”或“国家”字样的网站,不少网站制作精良,真假难辨。

  “‘国字号’非法网站通过威胁报道负面新闻和制造谣言向地方政府或企业索要‘封口费’,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害怕事态扩大,便给钱、给物了事,使假网站有了生存的土壤。”负责侦办“中国法制观察网”一案的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警官王启振说。

  记者采访发现,行业类“国字号”假网站敲诈手段更加隐蔽,刊载的信息真假难辨,严重扰乱了市场和行业秩序,很多企业吃了哑巴亏,还不得不将这些网站视为上宾,交不菲的“封口费”。国内两家著名造纸企业的公关负责人就告诉本刊记者,一家“国字号”假网站刊登了企业的负面信息后,会主动打电话与其联系,提出各种经济要求,例如向网站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本刊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网络局了解到,网络媒体发布新闻需获得国务院新闻办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没有新闻资质的网站,发布新闻属于非法行为。但一些互联网业界人士透露,由于网站域名和IP地址的申请门槛较低,一个网站被查处之后,只要更换一个IP地址,就可以原封不动地在互联网上出现,很难清理。

  为惩治“国字号”不法网站,原信息产业部曾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国家”等字头命名,但因为缺少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手段,治理效果还不够理想。

  大量别有用心的“网络杂音”

  新媒体是多种观点表达和互动的平台,但是本刊记者调查时发现,目前一些新媒体发出的声音明显“别有用心”,还有一些明显为特殊利益集团操作的声音等,值得引起管理部门的关注。

  一些网络声音明显带有打压中国经济发展的倾向,如某网站的一个论坛帖“2009年中国经济社会十大预言”直接将股指定位于1000点,并大肆渲染房价暴跌、企业大规模倒闭破产等恐慌情绪,“唱衰”中国经济。这些声音是从哪里来的呢?

  一是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网络愤青”、“网络哄客”,其重要特点是不管实际情况,一味渲泄情绪。

  二是利益集团在背后“发力”。《投资者报》执行总编何刚告诉本刊记者,在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等领域,境内外利益集团培养了一批“网络写手”,这些“网络写手”的重要任务就是为利益集团服务,而不管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比如一家海外跨国公司准备收购国内某一行业龙头企业时,网络上一般都会出现大量唱衰国内这一行业的声音,并且“有理有据”,相关文章和评论会持续很长时间。

  三是敌对势力的“碎片式”渗透。“ANTI-CNN”网站负责人饶谨告诉本刊记者,一些境外媒体办的中文网站也正在采取邮件、圈群的方式影响着网络舆论,他们大都设置有舆论反响版块,聘请中国专家或有留学背景的人员写作,呈现的观点犀利、新锐,在年轻白领中颇有市场,但这些境外媒体办的中文网站一般都有特殊资金来源,是非营利机构,其政治目的显而易见。由于采取直邮方式,政府部门很难监管。饶谨认为,这些“碎片式”渗透,最大的舆论危害是混淆视听、转移大众的注意力,诱导网民进行破坏性的思考和行动。这类跟帖一般是在中国的夜间发表的,很多发帖者可能不在国内。

  由于一些主流媒体不注意研究网络传播规律,发出的声音网民不爱看、看不懂,客观上又为这些“网络杂音”留下了市场空间。一些网民宁可相信网络上的谣言,也不相信政府的声音。当人们通过搜索引擎设置关键词查找时,它们就会和新闻一起出现,混淆视听,影响大众的判断。

  新媒体“表达疆界”应立法规范

  从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多起网络热点事件来看,新媒体作为个人或群体利益表达平台的特征日益明显。本刊记者在就新媒体进行专题调研中发现,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正常的利益表达得不到充分保障,侵权的利益表达又难以受到惩罚,当前应切实研究如果通过改进立法来规范新媒体的“表达疆界”。

  单就法律法规条文而言,我国对新媒体上的利益表达已经进行了一定规范。国家部委先后制定的有关音像制品、电影、广播电视、印刷业、出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管理条例,对诸如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侮辱或诽谤他人等言论,作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单就新媒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等也作了类似规定。

  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许多“网言网语”都难以清晰界定是否违法。华中科技大学新闻学博士卢家银说,与传统媒体相比,新媒体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的特点,公众较易接近和使用,它为公众表达利益和宣泄情绪提供了最佳的渠道,公众往往会利用新媒体大胆地表达一些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表达的诉求。并且,由于制度化的表达渠道经常受阻,所以新媒体这种表达有时是非理性的、情绪化的,甚至比较偏激和极端。

  本刊记者调研发现,社会热点事件之后必然伴有网络谣言已成新媒体的“规律”,但纵观整个2008年只有“汶川大地震”和“杨佳袭警案”的造谣者受到法律制裁,其他的网络谣言也曾混淆视听、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但都因“网络恶搞”和“网络谣言”界限不清而难以受到追究,社会运动的观念化与虚拟化带来了传统法律控制的无力。

  卢家银说,传统的成文法在认定违法时,其对象是产生某种后果的社会行为,而新媒体上的非理性表达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拟化的观念或符号影响他人,如在博客、电子公告牌(BBS)、即时通信工具和手机短信等上发表批判的、讽刺性的、“恶搞”类的言论。有时候,传统法律是很难确定这样的行为是否是社会行为,它是专意以影响他人为目的,还是仅仅表达自己的某种利益,抑或是模仿他人的一种反应;同样,也很难判断这种表达和交流是私人性的还是公众性的,对私人产生了影响还是对公众产生了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所产生的后果及程度。

  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诉三网站案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遭到“人肉搜索”的原告王菲胜诉,两家网站被判侵权,一家网站获免责。但此案件的判决却并未阻止网络上越来越热的“人肉搜索”浪潮,而地方官员更是这一轮搜索的“热点”。仅在过去几个月间,就先后有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林嘉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陕西汉中市佛坪县县委书记杨光远遭到“搜索”。

  上海市人大代表徐晓青律师说,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但其行使过程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不影响和伤害他人的表达自由和人身权利为前提。而以网络谩骂、网络“恶搞”为代表和带有“网络暴力”倾向的“人肉搜索”,却在虚拟世界愈演愈烈,它们常以正义为名实行“道德审判”和言语霸权,侵害他人的表达权、名誉权或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不经意间也伤害了公共利益,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草案中的可能对网络侵权作出明确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互联网和法律专家都对这一法律条文持肯定态度,但同时也指出在如何界定“明知”的问题上,必须要有更加精确而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调研中专家指出,当前新媒体在利益表达合法性上的界限不清,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不适应新媒体发展趋势而造成的。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专家熊澄宇教授说,当前新媒体发展已出现明显的终端整合、渠道整合和内容整合趋势,而我国针对新媒体的立法却远远落后于技术发展,“一出台就落后了”。一方面,目前已经有18个部委出台了涉及新媒体管理的文件,但相关文件中出现的词是混淆、交叉、不准确的;另一方面,有利于新媒体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又相当不健全或无法执行到位,如互联网知识产权法律。

  网络舆情研究机构IRI负责人李艳说,日本近年来提出的建立“融合型媒介规制”的基本构想值得我国借鉴。随着日本新媒体融合步伐的加快,广播电视受众、手机用户、互联网用户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他们正在变为从融合的信息通信网络上获得各种信息、发布各种信息的使用者,这就要求建立能够为所有用户权利提供保护的政策体系。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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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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