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官方22日下午就“躲猫猫”事件在线答疑(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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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官方22日下午就“躲猫猫”事件在线答疑(2)
2009年02月22日 03:21 来源:京华时报   【字体:↑大 ↓小

  要求查看监控录像未果

  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点出李荞明“躲猫猫”时的位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9号监舍。

  查看完监舍之后,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正)。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只说过程不下结论

  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

  15人,年龄层次不一,上到60年代生人,下到80后;从事社会职业各不相同,从组建到调查完毕,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谋面。

  当调查委员会开始工作的时候,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的确,调查委员会在一天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多前段时间广大网友、新闻媒体所不知道的资料,无论是事前我们天真地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才突然感觉到,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却是)那样无力。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在“躲猫猫”的事件中,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

  “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一天的工作,只能是将我们在这十多个小时里所听到、看到的东西如实记录,力求详尽。

  所以,这篇报告,绝不可能是让“躲猫猫”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2009年2月20日(为方便阅读,文中小标题由编者所加)

  姓名:何兵身份: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民间调查不应逾越法律

  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律特别赋权。调查还是权力机关的职能。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证人。所以,调查委员会不该“逾越法律提要求”。

  躲猫猫为何演化成一个公众事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何兵说,事件发生后,之所以引起这么多的议论,根源在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而晋宁县公安局最初自己对事情进行调查是不恰当的,应该第一时间让检察院介入。因为不管怎样,是在公安机关出的问题,再由其自己进行审查。这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难免惹人非议。

  如何评价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邀请网民参与调查的行为?何兵说,邀请网民参与调查“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做是政府部门的一场危机公关。这反映政府有公开信息的倾向,希望取信于民,这种进步不容忽视。

  调查委员会会见犯罪嫌疑人普某等人、查看监控录像的愿望遭拒后,一些调查委员及网友对此继续表示不满和质疑。

  对此,何兵解释称,普某已涉嫌刑事犯罪,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只有律师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会见普某。调查委员会本身就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律特别赋权。调查还是权力机关的职能。调查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证人。所以,调查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就“看到什么”发表评论,而不该“逾越法律提要求”。

  何兵说,其实,中国并不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这个事件中,至少可以启动以下两种程序:一是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有无渎职的行为、有关人员有无刑事犯罪;二是启动人大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体系。若当地人大启动监督程序,邀请有关公民参与调查,公安机关就必须出具所有材料,网民也就不会有无力感和挫败感了。

  他称,目前,这些制度长期处于失灵或低效的状态。现在急需要做的不是设计制度,而是把这些制度激活,让它们高效地运转起来。 本报记者沈佳音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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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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